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9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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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9 14:23
河南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为保障本世纪末在全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教委《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省*决定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为此,制定本办法。 一、 评估验收的范围和单位 (一)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评估验收,由省*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具体实施。 (二)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在现阶段初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五年、六年制的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三年、四年制的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教育。 (三)评估验收工作,按我省颁布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四)评估验收的对象为:县、不设区的市及市辖区。 二、 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五)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1、入学率: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都能入学接受初级中等教育;其他地区的县初中入学率达到95%左右。 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80%左右,其他县达到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下同)。 2、辍学率: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应分别控制在1%以下和2%以下;其他县应分别控制在1%左右和3%左右。 3、完成率: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一般达到98%左右,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1997年前(含1997年,下同)达到85%以上,1997年后达到90%以上;其他县1997年前达到80%以上,1997年后达到85%以上。 4、文盲率: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一般控制在1%左右(识字人口含通过非正规教育达到扫盲要求的,下同)。 5、全县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并经省*评估验收。 (六)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 1、小学、初中教师都能达到任职要求。 2、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和取得相应专业合格证书的,小学达90%以上,初中达80%以上。 3、从1990年起新补充的小学教师,从1993年起新补充的初中教育学历均符合国家规定。 4、小学、初中校长均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5、小学、初中公办、计划内民办教师待遇落实,工资无拖欠现象。公办教师按时如数发放工资;计划内民办教师工资国家补助部分按时如数发放,乡统筹部分按月或按季如数兑现落实。 (七)教育经费的指标要求 1、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做到了“三个增长”,即对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切实保证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在教育支出总额中做到以财政拨款为主。 2、小学、初中生均事业经费和公用经费按当年省制发的相应定额予以落实。 3、在城乡足额征收了教育费附加,并做到专款专用,使用合理。 4、鼓励和提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原则,依法捐资助学,集资办学,开展勤工俭学。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资金。 (八)办学条件的指标要求 1、办学条件的各项指标,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累计达到总分的85%以上的为合格。 2、小学、初中学校的设置符合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具体标准是:小学的设置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城市每所小学最大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1.5公里。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农村初中全乡统一编序命名,每所初中规模一般在4-6轨。城市每所初中最大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 3、小学、初中的校舍(主要指教学用房、行政用房和生活用房)达到省规定的标准。小学生均建筑面积1997年前达3.3平方米以上,1997年后达3.5平方米以上;初中生均建筑面积1997年前达4.5平方米以上,1997年后达4.8平方米以上。学校危房控制在1%以下,并能及时消除(学生不能在危房中学习)。 4、教学仪器的配备。乡*所在地初中达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所规定的二类标准;其他初中1997年前达三类标准,1997年后达二类标准。乡中心小学的仪器,1997年前达省教委规定的二类标准,1997年后达一类标准;其他小学1997年前达三类标准,1997年后达二类标准。音乐、美术、电教器材的配备,各初中、小学、1997年前均达三类标准,1997年后达二类标准。生均图书小学10册,初中15册。所有初中、小学都要有常用的体育器材、劳动器材和劳动基地。 (九)教育质量的要求 毕业年级学生的毕业率,小学1997年前达97%以上,1997年后达98%以上;初中1997年前达90%以上,1997年后达95%以上。 三、 评估验收程序 (十)各县(市、区)按照省确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期限,首先逐乡(镇)抓好实施工作,待自查自评全省(市、区)达到“普九”标准后,经省辖市*或地区行政公署复查合格,并出具同意验收的复查报告,再由县(市、区)*向省*提出“普九”评估验收申请。 乡(镇)的“普九”检查验收工作,仍按省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省根据县(市、区)的申请,每年组织教育和财政、人事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验收,凡全面达到各项指标要求的,即视其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并报国家教委。 四、 奖励与处罚 (十二)凡经评估验收,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由省*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称号,并予以奖励。 (十三)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在接受评估验收后,必须继续采取措施,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水平。 (十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撤消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的称号,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1、在评估验收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2、连续两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各项要求的。对1997年前通过验收的县(市、区)和1997年后验收的县(市、区),省将按1997年后的标准进行复查。 (十五)经评估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目标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本办法中有关项目指标的说明及各种验收表册,由省教委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