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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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5 11:20
上海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除以30天再乘以其应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天数计发,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30*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天数。
女性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如下:
【1】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3】失业妇女(本市户籍)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4】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申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暂按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底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月生育生活津贴支付规则:
【1】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或者原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累计满12个月或者连续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当月,用人单位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的,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先行垫付单位可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拨付已先行垫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