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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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2 12:03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一与人合作经营一种企业、生意或参与同一活动的人,一起工作的人;第二与别人共同从事于任何活动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经营某项营业而合伙的两人或多人中的一个;第三被认为类似于与他人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这种伙伴的人(如在一企业中);第四由合伙组织结合在一起的;第五一个与另一位合作或协助他执行任务或为他服务的人;第六同伙,作为共享者而与另一人联合的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2 12:04
“合伙人”的人,来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合伙制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阿里所称的“合伙人”权责是有限的,他们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须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获任命。
现代互联网公司的发展,需要插上资本的翅膀。然而,大量资本的涌入,又必然削弱创始管理团队的股权控制力,作为掌握互联网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知识和人力资源)的管理团队企图通过创新公司的治理结构,来一定程度上否决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从而实现创始管理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和个人利益。
马云的“合伙人制度”显然就是这样一种潮流的体现,他和京东等公司的双层股权结构(AB股)的治理架构,实际是一个目的,不同的表现形式而已,是“换汤不换药”。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2 12:04
实际上,“合伙人制度”就是阿里为了能在香港上市而创造的一个壳,让阿里和香港*双方都有台阶,没想到香港*坚持维护“同股同权”原则,从而使阿里在香港上市落空。那么,“合伙人制度”与双重股权或者三重股权架构有什么本质区别呢?那就在于,在“合伙人制度”中,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大多数董事人选由阿里巴巴内部老人组成的合伙人群体提名,而不是按股份多少分配董事席位。而双重股权架构则是 企业可发行具有不同程度表决权的两类股票,持有者同股不同权,比如企业管理层持有的股票表决权可能与普通投资者持有的表决权是10比1。两者在本质上如此相似,都是同股不同权,其作用都是可以 使管理层一直把控公司,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都是霸王条款。
有趣的是,尽管双重股权结构是霸王条款,却诞生在整天嚷着公平的美国经济社会中。这是有历史渊源的。双重股权结构最初兴起于媒体行业,对于那些控制着众多报纸公司的家族而言,他们的理论根据是,新闻的真实和客观是不容干涉的,所以要通过双重股权结构避免公司被资本操控。但在后来,双重股权结构作为管理层追求权力、实现小群体目的的一种手段,在高科技企业中流行起来。
双重股权结构的恶的一面显而易见,因为在这种股权结构下,管理层拥有比董事会更大的权利,一旦发生管理层滥用职权的状况,一般的股东除了卖掉自己的股票,几乎也就没有了其他的选择。媒体行业选择双重股权架构或有其特殊原因,但先例一开,双重股权架构就不再仅限于媒体行业,而成为很多行业管理层追求权力、实现贪婪目的的一种手段,高科技行业尤甚。*这样的企业,管理层与风险资本相媾和,在上市前确立双重股权架构,而牺牲掉后来投资者的权益,在阿里巴巴上市过程中,急于套现的软银和雅虎也做出同样的选择。在这里,中外资本都体现出其冷血和恶的一面。
值得质疑的是,在双重股权架构中,公司创始人或管理层只提供了小部分的资本,却享有与预期资本不成比例的、大得多控制权,而一旦他们做出了错误决定,却又只需承担很小的责任,“合伙人制度”又怎么能避免这一点呢?
所有采取双重股权结构的企业都有很好的借口,比如这次马云就说,创建合伙人制度是为了坚守和传承阿里巴巴开放、创新,承担责任和推崇长期发展的文化。企业管理层说,双重股权结构有其制度优越性,目的是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为了更高的管理效率,更快的发展速度,为了股民的根本利益,而*者们何尝又不是这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