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酒政有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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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1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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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9 09:28
古代中国无酒政,只有在摆宴席的时候有帮忙夹菜的奴才,跟古埃及王朝不同,没有试毒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9 10:46
同学······,常熟理工······,中国酒文化······,第9题······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9 12:20
缺粮食,基本禁止私人酿酒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9 14:12
远古时代,由于粮食生产并不稳定,酒的生产和消费一般来说是一种自发的 行为,主要受粮食产量的影响。同时要明确的是,在奴隶社会,有资格酿酒和饮酒 的都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上层人物。酒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并不是商品,而只是一 般的物品。人们还未认识到酒的经济价值。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汉朝前期。
从夏禹绝旨酒开始及周公发布<<酒诰>>以来,随着时代的进步,酒的管理制 度和措施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酒政的具体实施形式和程度随各 朝而有所不同,但基本上是在禁酒,榷酒和税酒之间变来变去。此外还有一些特殊 的形式。实行不同的酒政,往往涉及到酒利在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分配问题,有时, 经济斗争和*斗争交织在一起。另外,由于政权更迭,酒政的连续性时有中断, 尤其是酒政作为整个经济*的一部分,其实施的内容和方式往往与国家整个经济 *有很大的关系。
1 禁酒
禁酒时,由朝廷发布禁酒令。禁酒也分为数种,一种是绝对禁酒,即官私皆 禁,整个社会都不允许酒的生产和流通;另一种是局部地区禁酒,这在有些朝代如 元代较为普遍,主要原因是不同地区,粮食丰歉程度不一。还有一种是禁酒曲而不 禁酒,这是一种特殊的方式,即酒曲是官府专卖品,不允许私人制造,属于禁止之 列。没有酒曲,酿酒自然就无法进行。还有一种禁酒是在国家实行专卖时, 禁止私 人酿酒、运酒和卖酒。
在历史上禁酒极为普遍,除了以上的*原因外,更多的还是因为粮食问题 引起的。每当碰上天灾人祸,粮食紧张之时,朝廷就会发布禁酒令。而当粮食丰收, 禁酒令就会解除。禁酒时,会有严格的惩罚措施。如发现私酒,轻则罚没酒曲或酿 酒工具,重则处以极刑。
2 榷酒
榷酒,现在称为酒的专卖。即国家垄断酒的生产和销售,不允许私人从事与 酒有关的行业。由于实行国家的垄断生产和销售,酒价或者利润可以定得较高,一 方面可获取高额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用此来调节酒的生产和销售。其内涵是极 为丰富的。在历史上,专卖的形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完全专卖
这种榷酒形式,是由官府负责全部过程,诸如造曲,酿酒,酒的 运输,销售。由于独此一家,别无分店,酒价可以定得很高,故往往可以获得丰厚 的利润,收入全归官府。
(2)间接专卖
间接专卖的形式很多,官府只承担酒业的某一环节,其余环节则 由民间负责。如官府只垄断酒曲的生产,实行酒曲的专卖,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在南宋时实行过,叫"隔槽法",官府只提供场所,酿具,酒曲,酒户自备酿 酒原料,向官府交纳一定的费用,酿酒数量不限,销售自负。
(3)商专卖
官府不生产,不收购,不运销,而由特许的商人或酒户在交纳一定 的款项并接受管理的条件下自酿自销或经理购销事宜,非特许的商人则不允许从事 酒业的经营。
酒的专卖,在唐代后期,宋代,元代及清朝后期都是主要的酒政形式.
在历史上,北宋和南宋两代酒的专卖是最具特色的。北宋的专卖有多种形式. 据史料记载,大体上有二种,此外还有承包制形式。
在历史上还有一种专卖,即酒曲的专卖,官府垄断酒曲的生产, 由于酒曲是 酿酒必不可少的基本原料,垄断了酒曲的生产就等于垄断了酒的生产. 民间向官府 的曲院(曲的生产场所 )购买酒曲,自行酿酒, 所酿的酒再向官府交纳一定的费用 。这种*在宋代的一些大城市,如东京(汴梁),南京(商丘)和西京(洛阳)曾实行。
3 税酒
税酒是对酒征收的专税。这与一般的市税的概念有所不同。由于将酒看作是 奢侈品,酒税与其它税相比,一般是比较重的。在汉代以前,对酒不实行专税,而 只有普通的市税。在清代后期和*时对卖酒的还有特许卖酒的牌照税等杂税。
从周公发布<<酒诰>>到汉武帝的初榷酒之前, 统治者并未把管理酒业看作是 敛聚财赋的重要手段。
商鞅辅政时的秦国,实行了"重本抑末"的基本国策。酒作为消费品, 自然在 *之中。<<商君书·垦令篇>>中规定:"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意思 是加重酒税,让税额比成本高十倍)。<<秦律·田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 毋敢 酤酒,田啬,部佐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秦国的酒政,有两点,即:禁止百姓 酿酒,对酒实行高价重税。其目的是用经济的手段和严历的法律抑制酒的生产和消 费,鼓励百姓多种粮食;另一方面,通过重税高价,国家也可以获得巨额的收入。
4 唐代特许下的税酒制的提出
唐朝的税酒,即对酿酒户和卖酒户进行登记, 并对其生产经营规模划分等级 ,给予这些人从事酒业的特权。未经特许的则无资格从事酒业。大历六年的作法是: 酒税一般由地方征收,地方向朝廷进奉,如所谓的"充布绢进奉"是说地方上可用酒 税钱抵充进奉的布绢之数。
5 其它形式的酒政
(1)隔酿法
这是南宋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措施, 方法大致是:官府设立集中的酿酒场所, 置办酿酒器具,民众自带粮食,前来酿酒,官府根据酿酒数量的多少收取一定的费 用,作为特殊的酒税。此法实行过一段时间,得到推广。
(2) 酒税均摊法:“酒随两税青苗敛之”
元和六年(811年),粮食大熟,有的地方斗米只值二钱,粮食多,必然酿酒风 行,酒价必然下跌。如果再不改变原来斗酒纳税百五十元的*,酒户就将破产。 统治者在此时及时调整了其酒政,是年,"罢京师酤肆, 以榷酒钱随两税青苗敛之 "(<<新唐书·食货志>>)。<<旧志>>记载:"榷酒钱除出正酒户外, 一切随两税青苗 据贯均收。"这说明当时罢去的是官办的酒店,正酒户(官方核定的酒户,如按额纳 税的酒户,他们可以免徭役等)仍然要纳酒税。青苗钱是一种地税附加税, 土地越 多,纳的青苗钱自然就越多。这样一来,一般的人只要交纳少量的青苗钱,就可以 自行酿酒自用,不必作为私酒而被禁止了。这是向全体人民平均分摊的榷酒钱。在 推行榷酒随两税青苗敛之的地区,则不再开设官办酒店。这种*与唐前期的酒类 自由经营的*相仿,但榷酒钱已经转化成地税附加税。这样既可平息民众对官办 酒坊或官方认可的酒店的怨恨,*又有一定的财政收入。
6 对违反官府酒业*的处罚
处罚制度是为了保证官府的酒业*得到顺种实施的必要手段, 在国家实行 专卖*、税酒*或禁酒*时,都对私酿酒实行一定程度的处罚。轻者没收酿 酒器具,酿酒收入,或罚款处理,重者处以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