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1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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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8 21:45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追答说了这么多,其实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缺乏刑事关联性。高某在树底下讲故事行为,和雷击大树的结果,缺乏刑事关联性。
如果构成犯罪的话,分析下,高某树下讲故事,正常的,他是不可能引导雷电过来的,所以说不可能是故意,只能是过失。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行为时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担任借一定的条件而亲信可以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可以看出,高某不能预见雷电回来,所以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呢?正常的人不可能预见到自己在雨天树下讲故事的这个行为会导致雷击,因此也不属于疏忽大意。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因此不构成犯罪,只能是意外事件。
假如按照这样的逻辑,某人可以出来说,一辆急救车辆狂叫着警报,从我身边驶过,导致我受惊吓,中风偏瘫,急救车司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