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 价内税 价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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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0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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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价外税”的对称。凡是税金构成价格的组成部分,作为课税对象——价格的组成因素的税种,都为价内税。这是按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所进行的一种分类。例如我国从1984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实行的产品税、*以及1994年税制改革实施的消费税,均属于价内税。形成价内税这种价税关系的理论依据可概括为:物质生产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出的社会总产品,扣除补偿价值后的国民收入,在有计划地分配给劳动者用于消费以前需要作各项社会必要扣除。扣除对象为国民收入中归于社会支配的剩余产品价值。商品课税则是国家执行这一扣除的有效手段。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的价格制订的一般原则是:产品价格由价值决定,价格则由生产成本、税金和根据产品成本平均盈利率计算出的盈利3部分组成。这里产品税金不仅是价格的一个合理部分,同时也是价值的一个有机部分。作为税收分配对象和税收来源的是产品价值中的剩余产品价值。其商品价内税具有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特殊功能。有观点认为,价内税可能产生税上加税的不合理现象。此外,价内税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以价格相对不变为前提产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内税会导致价税在调节经济过程中相互掣肘,不利于合理价格的形成。
价外税
价内税的对称。税款不包含在商品价格内的税。是
按照税收与价格的组成关系对税收进行的分类。一般说
来,价外税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
产经营者制订价格以生产价格为基础,生产价格由生产
成本加平均利润两部分构成,这样国家以流通中商品为
对象所征的税款,只能作为价格附加,成为价外税。为了
某种特殊需要,中国对个别税种也采取价外税形式。如
烧油特别税条例规定,由供油单位代收代缴的税款,采
用价外税,以用油单位为纳税义务人在价外负担。通过
这种征税方式,可直接调节烧油单位的经济利益,加速
实现以煤代油的目标,又不会因此而增加原油、重油生
产单位的负担和影响各种成品油价格的稳定。
价外税的优点是:价税分开,透明度高,有利于发
挥价格和税收各自的独特作用,便于消费者对价格和税
收进行监督,同时也便于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价格。
价内税于价内税的不同:
根据税收征收原理:
1。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而税款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因此,税款等于销售款乘以税率。
2。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由于税款等于销售款乘以税率,而这里的销售款等于货款(即含税价格)减去税款,即不含税价格,因此,税款计算公式演变为:税款=(货款/(1+税率))*税率。
所以,价内税与价外税的最直接的区别在于计算税款的应用公式的区别:
价内税:税款=含税价格*税率
价外税: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
因此,10元的价外费用应该以10/1.17=8.55元计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20:01
你的理解有些偏差。
依你举的例子,货款100应该是不含税价,那货款的“价税合计”应该是117元(100+100×17%);此项业务一共收到的款项为127元(117+10)。也就是说,那10元的手续费,对方只会付10元,而不会再多付1.7元的*。
此项业务合计的“不含税价”为:127/(1+17%)=108.55元
也就是100+10/(1+17%)=108.55元
因此,那10元的手续费要换算为不含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