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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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31 03:42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是本罪与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界限,群众的这种行为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还要予以鼓励;二是应当注意把本罪与一般干部群众之间的纠纷区别开。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对国家的*法律宣传不够或言语过激,使群众产生反感和不满而发生冲突,或者因某些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理解,因而偶然发生争吵、顶撞等态度过硬的作法,这属于认识方面的问题,因不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不构成本罪;三是应当将妨害公务的一般违法行为与本罪区别开。适用本条时应注意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内容相衔接。对于妨害公务的一般违法行为,例如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但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可以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
(二)本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两罪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上具有相似性,而且《刑法》第242条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况定罪处罚:(1)首要分子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论处;(2)其他参与者以妨害公务罪论处。这说明了两罪之间的联系。
两罪的区别在于:(1)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加以阻碍,而本罪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可;(2)行为特征不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在客观上不仅要求有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务的行为,而且还必须“聚众”,只是单个人实施或纠集一两个人实施不构成本罪;(3)主体不同,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必须是首要分子,不是首要分子不构成本罪。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过程中起组织、筹划、纠集、指挥、煽动作用的犯罪分子。而凡是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务行为的人都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本罪与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后报复所构成的犯罪的界限
本罪要求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暴力、威胁是在其依法执行职务时实施的,如果不符合这一特定的行为要件,而是在事后实施的报复行为,则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侮辱罪、敲诈勒索罪等。
四)本罪与其他严重犯罪想象竞合或构成牵连犯的情况
在一种行为同时触犯本罪与其他严重犯罪而构成想象竞合的情况下,应依想象数罪以重罪论处的原则处理。比如妨害公务的暴力超过轻伤害的程度,而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情况。在实施本罪的过程中,其方法行为又牵连触犯其他严重犯罪而构成牵连犯的情况下,应依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比如,行为人以抢夺军警人员、*司法人员*支的手段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的,是本罪与抢夺*支罪的牵连犯,应以抢夺*支罪论处。
(五)本罪中故意阻碍*机关、*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危害*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后果,但两者在客观、主观方面的差别是很明显的。(1)主观故意不同,前者是明知*机关、*机关正在依法执行*任务而故意加以阻碍,后者是明知他人是犯罪分子,故意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进行包庇,使其逃避法律制裁。(2)客观方面,由于前者不以使用暴力方法为必要条件,因此两罪的行为在有的时候(如依法执行的公务是侦查、逮捕危害*的分子时)就显得比较模糊。但是,由于*工作任务很广泛,并不限于侦查、逮捕罪犯。因此涉及阻碍*机关、*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范围很广,而后者的行为则相当单一。
(六)本罪与抗税罪的界限
本罪与抗税罪是一般与特别、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抗税罪包括在妨害公务罪中,是一种特殊的妨害公务罪。两罪有相似之处,如侵犯的客体都包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客观上都采取了暴力、威胁方法,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但两罪又存在差异。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活动,而抗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两罪存在部分法条竞合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抗税行为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