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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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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18:53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是

孔子的思想核心是“仁”和“礼”,即“仁者爱人”和“克
己复礼”,仁礼之道具体派生出家族主义,而家族又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秩序。

1、“仁”对我国古代法制的作用

孔子的“仁”,贯彻给我们最重要的就是一个“恕”字。

我国古代历代王君也正是意识到了仁义和宽恕的贡献,才使得当时的法制不断从野蛮走向文明,西周的“有德”就是得民心,针对商纣王乱刑无辜,周朝的法制思想转变为“明德慎罚”以达到保护臣民的目的。

历史的见证无不体现了儒家思想的仁义道德对中国法制发展的巨大贡献,这里的仁德思想与我们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所贯彻的以人为本理念也是一脉相承的,真正做到以史为鉴,才能更好的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2.“礼”对我国古代法制的作用

“礼”亦是孔子的儒家学说中极为重要的思想。

义在其中,义体现为礼,礼是人内心的义的具体实现形式。一方面,礼是统治者根据人民面临的实际生活状况也就是“中”的原则制定出来的,因此,礼就是“中”的哲学思想的体现。另一方面,礼,尤其是周礼,是长期以来逐渐形成的,被证明是非常有效的。

在中国法律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法”的内涵不断丰富 ,而且许多“礼”的内容也逐渐融入其中。西周时期, 周公制礼, 吕侯制刑, 礼与刑成为当时两大部门法。礼是调整行政、经济、军事、民事、诉讼各方面的综合*, 刑是定罪量刑的法律。

扩展资料

儒家文化思想的核心内容

儒家思想也称为儒教或儒学,由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的学说简称儒学,是中国影响最大的流派,也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儒家学派对中国,东亚乃至全世界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

1、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2、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

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

3、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

4、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儒家思想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18:54

一、 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与演变
儒家文化是世界上最古老最重要的思想体系和生活方式,它对中国文明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儒家法文化作为中华民族的法律思想宝库,几千年来与中华民族相濡以沫,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它经历了三种形态,三种演变。即从“礼治”到“法治”再到“礼法合治”,儒家法律文化以“礼治”形态为发端,以“法治” 形态定型,最后以“礼法合治”形态构成完备的体系。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礼治”法律文化的基础是建立在土地“王有”的基础上,其实质是“王权天授”的神权*和“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这时的“礼”多以不成文的诰、令、训、习惯等形式表现。“法治”观念的提出是与儒家的“礼治”针锋相对的。“法治”自形成之日便与君主*联系在一起,以刑罚的运用作为主要内容。在法家看来,法之所以重要,是由于法具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暴”的作用,在于法能约束人民,维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家关于法的作用的论述,以管子概括得最好,所谓“夫法者,所以兴功禁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春秋战国是从“礼治”到“法治”的变革时期。这种变革,既是一场*变革,也是一种演变。由于“法治”比较适合封建制确立初期的社会需要,所以得以取代“礼治”而成为占支配地位的文化形态。秦始皇依仗法家的铁腕终于统一了中国,但他的*也使法家名声扫地。但不管如何,“法治”为主体的法律文化,开辟了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发展,建构了封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汉承秦制,董仲疏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高度集权者们把儒家奉为官方哲学,这样,儒家和法家,礼治和法治,一个台前,一个幕后,在中国封建统治者手中合二为一,达到了“礼法合治”。“礼法合治”即宗法制与官僚制的结合,家族伦理原则与君主*原则的结合,道德教化与法律强制的结合,贤人*与刑法治国的结合。表现了“礼”、“法”通过统治方法上的相互补充和交替作用,从而在制度上由原来的对立走向统一。进入“礼法合治”阶段,“礼治”与“法治”虽然彼此对立,却又相互沟通,具有同一性。例如:“礼治”维护宗法等级,而“法治”维护官僚等级;“礼治”强调“身正令行”,而“法制”强调“君臣上下贵贱从法”;“礼治”提倡君臣“名分”,而“法治”提倡君主“独制”;“礼治”主张“一准乎礼”,而“法治”主张“一断于法”等。对于*集权的封建统治来说,离开了“礼治”便无法调整宗*理关系,从而失去统治的支柱;离开了“法治”则无法对付民众的反抗和内部对抗性矛盾。因此,“法治”与“礼治”二者相互结合。

儒家法文化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伴随着中华民族走过了几千年的风风雨雨,经受了古代中国社会法律实践的考验,以其几千年的生命力向世人证明了它自身的存在价值。它从整个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人生观、价值取向、道德操守出发,开创了完全属于自己的文明古国的法律体系;并与中华民族其它的传统文化相结合,创造了中华民族不朽的文明史,使古老而悠长的东方文明在人类发展史上占据了重要的篇章。尽管中国步入现代后,儒家法文化从官方哲学的高位上退了下来,并且呈现出衰落的总趋势,但是它深深扎根于我们的民族心理,在中国的生活中依然能感觉到它的存在。

二、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一套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派的主流思想为理论根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圆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在制定法律时,以“礼”作为立法根据和指导思想;以“礼”的基本原则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并且以“礼”来注释法律。

中国古代法制强调法律、刑罚与道德教化的相互为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对道德教化与法律刑罚之间关系的典型概括。儒家的*学说是以人性性善论为基础的。孔子曾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所以只要通过适当的礼义教化,则“人皆可为尧舜”、“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现。法律刑罚的功能是相对有限的,所谓“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仁,能杀人而不能使人廉”,所以“刑罚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因此,治理国家应该是“导之以礼,齐之以刑”,应该“德主刑辅”。意思是治理国家、统治民众应以发扬德政、宣传教化为主要的手段和根本目的,而不能像法家主张的那样本末倒置。同时,制定法律、实施刑罚也应反映、适应礼义教化的要求,使法律成为道德仁义、纲常名教的最好载体。所以,儒家不仅主张实行“仁政”,也强调执法要“仁恕”,要审慎,要“恤刑”。过于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在实践当然容易导致泛道德主义泛滥,容易使法律沦为*和道德的附庸和工具,这是其消极的一面。但这种理论注意到从更宽泛的角度,多方面看待和处理社会问题,无疑又有其值得参考借鉴价值。
注重家族伦理,注重维护家庭的和睦和亲情。我们的祖先认为,家庭的生命是一脉相承的整体,个人的生命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子女的生命又是个人生命的延续。所以我们把家庭亲情称为“骨肉之亲”,兄弟关系称为“手足之情”。在这种情形之下,一遇到与亲情伦理有关的问题,考虑的、注重的东西,就和常*不相同了。传统法律制度,很自然地被深深地烙上了这种印痕,“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伦理特性也就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为鲜明的特征。在各朝法律特别儒家化以后的法律中,有关处理亲属、家族成员间杀伤、侵犯、奸盗、婚姻、田宅及子孙不孝、违反教令等伦理性条款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处理这些亲属间纠纷的原则,向来是儒家所宣扬的尊卑、亲疏观念,完全是一套不同于常人的评判标准。这些伦理性规则中,充斥着相当浓厚的尊卑、亲疏、名分等色彩,含有明显的父子、夫妻、尊卑长幼间不平等的成分,但是其中也包含有维护家庭和睦、强调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特别子孙对父祖、卑幼对尊长的尊敬、抚养的义务。这些正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表现。
注重调解、调处,强调息讼、和息纷争。“和谐”是中国社会的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对传统社会司法诉讼、解决纷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孔子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直接提出“无讼”的理想,就是主张每个人都应该尽量克制自己的*,大家相互忍让、体谅,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去过自己应该过的生活,就不会发生争讼;即使有了争讼,也可以相互妥协,和睦相处。在漫长的传统社会里,“无讼”被士大夫阶层视为一种终极的理想和目标,逐渐设计和形成了一套关于“贱讼”、“息讼”、调解和调处的特殊制度。这些制度的消极面在于过于强调“息讼”而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但对缓和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成本、消除滥讼现象、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礼法合治”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真谛与特色。在战国时期“礼治”与“法治”开始进行交锋,交锋的结果之一是“礼治”东山再起,“法治”隐退,另一方面也是“礼治”与“法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融合。“礼法合治”实质是自然经济、宗法结构与*集权君主*政体相溶合的结果,相应地法文化型态也妥协成“混合型”法文化,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习惯法”与“成文法”结合的“混合法”样式。这种样式从西汉至清末的两千年间,“伴随着秦汉封建*一体化的形成和发展,儒法合流,珠联璧合,形成中国正统的法观念,并且逐渐积淀于民族心理之中”,因此礼法交锋促成了“礼法合一,德刑兼治”,促成了儒家正统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的“大一统”地位,并且这种“内外混合”型法文化逐步向法律实践领域扩张,西汉儒学们发动“以经决狱”将经义凌驾于法律之上,实践于审判活动之中,吹响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号角,东汉儒臣掀起“以经注律”的热潮,几乎把法家制度的律文打上儒家烙印;而后“以经立法”的唐律结出“一准乎礼”的硕果,“礼法合流”即大功告成,“这样,中华帝国的法律就成了法家和儒家学说的混合物”。礼与法的关系是“礼为本,法为用;礼为主,法为从,礼为先,法为随;寓礼于法,明法彰礼”;在法律规范上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习惯法与成文法并举的“混合法”状态。

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法律以德教为主,道德是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而法律只是次要手段,是道德的辅助手段;刑是工具,而道德教化则是目的;刑罚的适用必须建立在德教的基础上,而实施刑罚的目的则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道德规范对法律世界的介入非常广泛,以致于很难截然划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不仅道德上的要求与法律精神相契合,触犯法律的行为不道德,有悖道德的行为也是非法的。在德刑关系上,德教的地位高于刑罚,即所谓“德主刑辅”,所谓“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肋焉”。传统法文化主张“为政以德”。“为政以德”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提倡仁政,反对*;二是重视道德教化,主张“以德化民”。德与刑相比,是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这就叫做德主刑辅,所谓“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也就是说,刑罚必须以礼乐为依据,否则就不会得当。从使用效果来说,儒家认为,刑罚只能惩罚犯罪之后,而德教却能“止邪于未形”,防患于未然。从使用顺序来说,儒家主张先教后诛,反对不教而诛。这套主张,由儒家所倡导,但在春秋战国时期尚未被统治者采纳。后来,由于秦王朝不施仁义,专任刑罚,导致二世而亡,“德主刑辅”说才逐渐引起封建统治者的重视。经贾谊、董仲舒等人加工、改造,“德主刑辅”被奉为正统,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基本方法,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德主刑辅”思想的指导下,法律自我发展张力极其衰微,法律成为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令的附庸。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行政命令之间没有明确界线,法律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从而丧失了自身作为法律的独特个性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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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18:54

自西汉中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进程,经魏晋的发展至北魏,北齐,在内容上基本完成。正统儒家思想作为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也长期得到历朝统治者的认可。就在隋初,统治者以恢复中原汉文化为己任。建国之初便确立了儒学在立法和司法中的指导地位。宽法轻刑的指导思想在隋唐有着进一步的发展。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经历了隋朝的动荡之后,严密的法网使民众动辄犯禁,以至于手足无措;严酷的刑罚更使积怨加深,也严重损害了*的形象。自汉代统治者确立了儒家思想作为治理国家,规范社会的基本方针以来,儒家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为整个社会所接受,并成为人们用以评价君主与*的基本准则。所以在唐代提出了一个更加严密的概念,那就是“慎罚”,确立了“明德慎罚”的理念,其中太宗提出了“以宽严治天下,而于刑法尤甚”使整个儒学的发展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在仁义治理国家的情况下,统治者仍然追求轻缓的刑罚*,就其慎罚的指导思想而言,首推的是战国时期形成的孔孟“德治”“仁治”的儒家思想,以及经西汉董仲舒修正后的正统儒学。但是在唐代的法律发展中,道家的思想在法律确定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太宗多次强调,法律重在公平,法条应该简单,执法需一体对待。这些都归功于新加入的“无为之道”之理。正因为这样,唐代法律经历了一个趋于完备的过程,律学的进步为中华法系的发展贡献了不小的力量。
  到了明朝时期,明太祖虽然推行重典治国,但是礼制的儒家思想仍然对明朝确定法律制度起来很大的作用,为了保证明王朝的长治久安,需要进一步推行“礼法并用”的指导思想,而有一点更为新颖的是,明太祖将立法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放在同样的位置上,将预防犯罪与惩治犯罪相结合,这在稳定明朝社会秩序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对后世的治理有着很大的启示。
  作为中国封建王朝的最后一个统治者,清朝的封建法制达到了中国法制的完备形态,虽然清朝的统治者是少数民族,但是他们在“参汉酌金”的立法原则上,形成了一套适宜当时环境的立法思想。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它秉承了儒家正统的法律思想。因为自西汉以来,儒家思想已经成为官学,清朝统治者将“正人心,厚学风”作为法律的终极目的,把“禁奸止暴,安全良善”作为立法的直接目的,根据“稽往宪,合适宜”的思想来创立和完善清朝的法律制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18:55

其实在秦朝儒家和法家既对立又相辅相成,儒家提倡仁爱,法家强调*,但是两者都是为了加强封建统治。追问如家思想的没落有没有标志性的事件

追答董仲舒的焚书坑儒对于儒家学派是一次灾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18:55

董仲舒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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