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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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16:26
目前,墓地的价格是居高不下,为了防止墓穴像商品房一样被炒买,近日,广州市民政局起草了《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规定明确:凭遗体火化证明才能购买墓穴,禁止墓穴使用权人转卖墓穴。
墓穴使用期限一周期为 20 年
为了防止墓穴像商品房一样被多手、高价炒买,意见稿除了明确*对经营性公墓单位的部分收费实行价格管控外,还有一系列措施。
一方面,经营性公墓单位应当凭遗体火化证明向丧事承办人出售墓穴,并提供骨灰安葬服务。不按此规定操作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另一方面,则是禁止墓穴使用权人转卖墓穴。具体来说,即经营性公墓单位提供骨灰安葬服务时,应当与丧事承办人签订墓穴使用合同,确定墓穴使用权人,并发放墓穴使用凭证。
墓穴使用期限以 20 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后可以续期。若期满后,墓穴使用权人仍未办理续期手续的,经营性公墓单位应当发布公告,公告期为 1 年。公告期满,仍无人办理续期手续的,经营性公墓单位对该墓穴作无害化处理。
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1 平方米
此外,意见稿明文禁止乱埋乱葬、违规建坟,但丧事承办人要求将骨灰安放于住宅内并承诺不违规建坟或者不进行二次土葬的除外。同时,经营性公墓单位建造、出售安葬骨灰的单人或者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 1 平方米。
本地死亡火化者可享免费殡葬基本服务
意见稿表示,鼓励采用骨灰寄存、撒海、深埋、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并倡导家庭成员骨灰合葬,提高单个墓穴使用率。民政部门可对参与骨灰撒海、树葬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经济补贴。
意见稿称,市、区*为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死亡并遗体火化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具体的免费项目和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而公益性骨灰楼(堂、塔)、经营性公墓的墓穴费的服务费用,均实行*指导价。
无人认领遗体公告 60 日后火化
在遗体处理方面,殡仪馆应当凭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机关签发的死亡证明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身份、状况以及死亡证明等进行检查、核对、登记,否则或将面临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遗体存放、火化服务应当由殡仪馆、火葬场提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存放、火化遗体,但遗体捐赠的情形除外。
意见稿的起草说明表示,殡仪馆在接运遗体后,会立即通知丧事承办人办理遗体处理手续。但实践中,部分丧事承办人拒绝办理遗体处理手续,或者殡仪馆根本无法联系到丧事承办人,这都会导致遗体防腐期过长、极易腐变,而遗体大量积压,也会严重影响殡仪馆的正常运作。
因此,意见稿明确,对于丧事承办人拒绝办理遗体处理手续或者无法联系到丧事承办人的,殡仪馆应当进行为期 60 日的公告。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殡仪馆在留存证明死者身份的信息后,有权将遗体火化。骨灰由殡仪馆保存 1 年。
禁止在太平间展示销售殡葬用品
起草说明表示,目前广州市已有数十家殡仪服务机构,由于没有准入门槛、服务规范,导致部分殡仪服务机构直接参与医院太平间管理,甚至在医院争抢治丧客户、兜售殡葬用品。另有部分殡仪服务机构有意误导群众消费,泄露、兜售丧属信息,扰乱殡仪服务市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太平间实施下列行为:殡殓拜祭;展示、销售殡葬用品;提供殡仪服务;其他与殡仪服务有关的营利性行为。
同时,殡仪服务机构不得违背服务对象的意愿强行推销殡仪服务,强卖殡仪用品;不得向服务对象宣传和许诺从事封建迷信等违反*法规、公共道德的活动;不得向他人泄露服务对象个人信息等。
疑问:禁止墓穴使用权人转卖是否合法合理?
由于《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还处于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阶段,广州市法制办也欢迎公众重点对以下几个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1.《规定》明确丧事承办人拒绝办理遗体处理手续或者无法联系到丧事承办人的,殡仪馆应当进行为期60日的公告。公告期满,仍无丧事承办人来办理遗体处理手续的,殡仪馆有权将遗体火化,是否合法合理?
2. 《规定》明确经营性公墓单位应当凭遗体火化证明出售墓穴,并提供骨灰安葬服务,且禁止墓穴使用权人转卖墓穴,以防墓穴像商品房一样被多手、高价炒卖,是否合法合理?
3.《规定》明确要求宗教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将在该场所存放的骨灰数量、期限以及管理情况等信息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区的民政部门备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应当禁止宗教场所存放骨灰?
4.《规定》明确了违规土葬、建坟的罚则,是否合法合理?有无更好的处理措施?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7月12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在新浪微博“广州*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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