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1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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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7 11:58
你好:
作如下修改,敬请参酌。
标有“”为建议修改。
保密协议书
甲方:北京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本保密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签署,协议中所记载之内容为双方所达成的共识并具有法律上之约束力。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因发生与试验相关的不良事件或严重不良事件,致使受试者遭受的人身伤亡,申办者应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甲方就开展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与乙方协商,对双方需要公开、提供相关信息,特签署如下保密义务。
第一条(信息等的公开)
甲乙双方为实施本业务,分别在必要及判断的范围内,相互“及时”公开、提供各自拥有的信息(以下简称本信息),且本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
第二条(评价开展业务的可能性)
甲乙双方收到本信息后应进行“及时”讨论。评价开展本业务的可能性。基于评价结果,甲乙双方在达成开展本业务的基本条件时,实施本业务。
第三条(保守秘密)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对双方讨论的事实,对方公开、提供的本信息及本协议中所得知的对方经营上、技术上的秘密;在未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泄露、“另作他用”。
但符合下述范围内的内容不受*:
对方公开时即众所周知的事实;
对方公开时即有(证明根据)“证据证明已经获知”的内容;
对方公开后,由于“对方”自身责任被公开的内容;
第三方有正当权限,不伴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合法取得的内容;
甲方承担保守秘密义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提供的乙方资质文件。
乙方承担保守秘密义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开展临床试验保险之目的,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相关临床试验项目的当局批准文件、临床试验方案、研究中心的伦理委员会批件、参与试验的各研究中心名单及研究者姓名、电话等。
甲乙双方对投保单涉及内容均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禁止复制、私存、挪用)
甲乙双方对于对方公开、提供的本信息,非因本业务需要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留存,并严禁用于本业务以外(的目的)——建议删除。
第五条(保密期限)
本协议第1条所规定的保密内容的保密期限应自双方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至甲方获得相关药品批准证书之日止。
第六条(归还信息等)
甲乙双方,业务结束后,必要时,应将第1条中公开、提供的本信息迅速归还对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本协议,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致使甲方受损,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解决协议)
本协议未规定事项,且对本协议条款解释产生质疑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为证实签署本协议的真实有效性,本协议一式二份,签字盖章后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最后,建议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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