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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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0 19:23
外省社保转移到苏州:
1.在市区统筹范围办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填写《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并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记载参保人员的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转移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⑴个人账户储存额: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⑵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时,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金额的,应随同转移。其中:对转出市区统筹范围的人员,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不能接收个人账户余额的,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上注明,并提供参保人员本人的指定银行卡账号、手机号码,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结余金额通过该账户支付至本人;从外地转入市区统筹范围的,转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到账后,于本结算年度末个人账户清算时予以结转使用。
3.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至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原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新参保地不办理接续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以及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或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非户籍所在地时,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可在转入地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的,暂不办理转移归集手续,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其中在江苏省内流动就业的,也可在流动就业时即申请将临时账户归集至原参保地。临时账户转移归集时,转移资金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在苏州市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不转移资金),职工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4.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军人退出现役后,持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到资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