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发生运费有*的,是不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掉?而不能加在销项税额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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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3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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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7 07:40
正确。
因为销售方的运费*,如果是从外部运输单位取得的,是属于接受外来劳务,应当抵扣的,按7%计算;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有关运输*抵扣凭证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运输*并应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条所称取得运输*是指:
(一)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运输费用而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
(二)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运输费用所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
第三条 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一律不得抵扣。
第四条 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应根据相关运输*逐票填写《*运输*抵扣清单》(见本办法附件),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增加报送《*运输*抵扣清单》。纳税人除报送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运输*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未单独报送《*运输*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运输*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要求填写《*运输*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运输*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运输*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主管国税局免费提供给纳税人。如果纳税人无使用信息采集软件的条件,可委托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第五条 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准予抵扣。
第六条 主管国税局在纳税申报期内受理申报时,应对《*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7%扣除率”的“金额、税额”项数据与《*运输*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进行核对,如不一致,退纳税人重新申报。
第七条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各地县(市)级国税局应将当期《*运输*抵扣清单》汇总电子信息通过网络传递给上级税务机关。
运输*信息的采集、传递、清分与比对等具体要求详见《货物运输*管理流程实施方案》。
第八条 对比对不符的先由稽查部门进行稽查,经查实后确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稽查部门应将稽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7 07:41
是的,按7%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