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颁布的《商事条列》其重要意义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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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3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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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8 10:12
16世纪以来,欧洲民族主义兴起,封建割据势力衰落,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多被废弃,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成立,商人团体逐渐消亡,在国家趋向统一的历史条件下,昔日的自治城市也不复存在。与此相适应,作为商人自治法的商人习惯法逐渐过渡到、上升为国家商事立法,初期的国家商事立法大多采用单行法的形式。
法国路易十四于1673年3月颁布的《商事条例》开辟了国家商事立法的先河,系最早的商事单行法,该条例专门规范陆商活动,共计12章112条,包括商业性质、商人、商业簿记、合伙(无限公司)、票据、破产和商事裁判管辖等内容。1681年8月,路易十四又颁布了《海事条例》,该条例专门规范海商活动,类似于现在的海商法,共有5编,包括海上裁判所、海员及船员、海上契约、海港*、海上渔猎等内容。该条例颁布的目的在于加强王室对海事贸易活动的控制,排除奥勒伦法和康苏拉底法对法国海商活动的适用。
德国未统一时,仅有普鲁士一邦,普鲁士即着手制定了成文商事法,如1727年的《普鲁士海商法》、1751年的《普鲁士票据法》、1776年的《普鲁士保险法》和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等。而《普鲁士普通法》则是一部集民商法规范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其中商事方面的规定类似于法国1673年的《商事条例》。
作为商法独立的过渡形态的国家单行商事立法有几个明显的特征:(1)国家单行商事立法是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继承和发展,在内容上既带有浓厚的商人法色彩,又反映了*集权国家的根本意志。(2)国家单行商事立法,受法学著作的影响很大。在民族国家制定成文法的历史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商*著,如,法国学者萨维尼于1673年出版的《论完全商人》、德国学者马奎德于1662年出版的《商事主体的*和法律地位》,德国学者凯萨尔吉斯于18世纪中叶出版的《商*》等。它们为初期国家商事立法的形成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德国《普鲁士普通法》逐句逐段地引录了马奎德《商事主体的*和法律地位》中对商法原理的概括,包括商人、商事行为、汇票、经纪人、海商、承运人等内容。(3)国家单行商事立法为后来商法典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初期的国家单行商事立法在商法的历史长河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为商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例如,《法国商法典》是在路易十四《商事条例》和《海事条例》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而《德国普通商法典》(即旧商法典)则是以《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而制定的。
一般认为,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法。中世纪末期,欧洲*国家相继制定商法典 ,其中,法国的1673年《陆上商事条例》和1681年《海事条例》的影响最大。19世纪初期, 法国继实施民法典后,1807年又在继承、吸收前述两个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统一的商法典 。它是近现代各国商法的源泉。此后,欧美国家纷纷效仿,从而形成了关于商事立法的不 同体系。
一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商法体系。它以1807年《法国商法典》为代表,该法典分为4编,即商 事总则、海商、破产、商事*。它是*法系国家第一部正规的近代商法典,其主要特征 是以商人与商行为两者为中心点而划定商事之范围,即以折衷主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为 制定法典的基础,否定了中世纪以来商法只适用于商人阶层的传统。欧洲*许多国家,如 荷兰、葡萄牙、西班牙、比利时等国商法典的制定均受到法国的影响。此外,西亚、北非及 中南美洲许多国家的商法也受到法国商法的影响。
另一个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商法体系。它以1897年制定、1900年实施的《德国商法典》为代 表。该法典是德意志帝国统一之后,在吸收以前的德国商事法规及借鉴《法国商法典》的基 础上制定的。法典分为商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商行为及海商法四编。法典对破产法、 保险法和票据法等均未作规定,这些领域由单行法规调整。《德国商法典》的主要特征是以 商 人为立法基础(主观主义),把商人解释为经营商业事务的人,并对商业事务的范围作了划分 。这被称为商人本位制。受《德国商法典》影响较大的欧洲国家有奥地利、匈牙利、瑞典、 挪威、丹麦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