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论文-关于陪审团制度的思考。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3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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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08:34
一、何谓审委会制度与陪审团制度
(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1]可以看出,审判委员会是各级*根据《人民*组织法》内部设立的机构,其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包括对案件作出是否提起再审程序的处理结论和错案的认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方式通常是听案件承办法官汇报、看案卷卷宗材料。实际上审判委员会是我国各级*依法设立的一种对审判工作起集体领导作用的审判组织。
(二)陪审团制度是现代英美普通法系一个重要的审判特点。法官与检辩双方共同在当地人民中挑选出12(苏格兰15)名陪审团员,由他们全程听完整个案件中的检辩双方对案件的陈述和辩论,最后举行陪审员的闭门会议,对被告的罪名进行投票表决,如一致同意被告有罪,即由法官依据刑法,作出量刑时间和方式的裁决,如一致同意被告无罪,则可当庭释放,法官起一种指导和组织的工作。
二、审委会制度与陪审团制度产生根源
(一)审委会制度由来
我国审委会制度最早起源于新民主主义*时期,早在1932年6月9日,*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七条规定,县以上裁判部(即*)组织裁判委员会,该裁判委员会就是审判委员会的前身。1951年,**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省、县级人民*设审判委员会。[2]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第10条进一步确认了审判委员会制度,并且扩大了审判委员会的职权。1979年经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至此,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基本上确立。此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分别对审委会职权作出了相应规定。
(二)陪审团制度起源和发展
最早的公民陪审团应该是在古希腊人的城邦产生的,城邦鼓励自由交换意见,提供了自由讨论的实践经验,组建公民陪审团,每一个陪审团都有一个法庭,有法官的权利,对它的判决不能上诉。
十一世纪,英国贵族不满约翰国王的*暴行,坎特伯雷大主教倡议国王和人民之间应达成一项合意书,以防止君主极权的*,这就是世界法律史上的里程碑--英国大宪章。圣经为大宪章立下了根基和原则,大宪章的另一个副产品是陪审团制度。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11世纪以降所形成的认证人制度是英国陪审制的前身。这一制度的逐渐发展,才形成了后来的大小陪审团制度。[3]陪审制成型于英伦三岛而传播、扩散于欧洲与北美*。
陪审团制度在现代社会存在的价值,虽然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譬如辛普森案件),但从历史上看,陪审团一直发挥着捍卫*规定的公民权利的作用。陪审团制度将普通市民同法律联系起来,并使其成为法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还塑造了普通市民的*素质。在英美*中,陪审团被法官视为解围之神、黑盒子和计算机,只要向这台机器里输入正确的问题,就必须接受它给出的答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08:34
既然要求精炼,我给你总结一些,声明:不是网上粘贴来的。
1,陪审团的含义你应该已经清楚,另一个回答者给出了概念
2,陪审团是英美法系的制度和产物,我国是*法系
3,世界各国的法律在相互融合,一般是吸取精华,继承好的东西
4,*法系对英美法系的一些优秀制度应当予以接纳和引用
5,陪审团制度有其优越性,比如,民主,体现公民的商量公允之心。
陪审团制度有其弊端,比如,普通公民不具备法律知识,可能只因表面形式或心理以为行事
6,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这个制度有相似,但有本质区别,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相当于法官身份
7,去除陪审团制度弊端,吸收其有用之处加以移植,并考虑中国国情引进,有极大可能,但有个适用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