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3 18:2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06:03
其一,对大生纱厂创办时张謇招股难的原因进行分析,认为非官非商亦非买办的身分是他招股集资屡遭挫折的根源。
其二,对大生纱厂实行的“官利”分配制度进行了探讨。认为“官利”制度的实行,受当时整个社会高利贷环境的影响和制约,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不能把大生纱厂此后的困境简单归结于官利制度。
其三,通过大生纱厂股东大会,分析其在制度建设方面的努力和演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早期中国股份制企业成长发展的状况。 关于张謇招股难的原因,此前也曾有部分研究者试图作出回答。如大生系统企业编写组撰写的《大生系统企业史》,认为大生纱厂集资难的原因一是“当时通海一带风气还比较闭塞”,二是当时上海“华商各纱厂面临外资纱厂的竞争,都有不同程度的亏损”,三是“外国资本的侵入,也严重阻碍了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并认为大生纱厂“办厂过程中的艰难险阻,反映了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压抑下,脆弱的中国民族资本艰难而曲折的形成过程” 。也有的论者认为,“这种情况,说明当时社会资金的资本化是一个异常艰难的过程。” 一般而言,这些回答都没有错,但这些回答却无法解释为何仅仅时隔一年,当大生纱厂开工有了利润后,原来难以收足的商股即迅速得以全部收足。 1901年张謇等人作出“另招新股二十万”的决定后,又是时隔一年,1902年即成功达到“新集股本20.75万两”。也在这一年,张謇将盛宣怀领而未用的另一半官机领来,与过去领的一半官机一样仍作价25万两,使得1903年大生纱厂的新旧官机折价达到50万两,而同时,大生纱厂的商股集资也同样有大幅度的增长,已增加到63万两,新旧股金合计达到113万两。 1904年,张謇进而筹备大生分厂,从1904到1907年3月开工,“中间仅历二十九月”,而资金方面却“已收足股本八十万两”。
更有意思的是,在大生纱厂创办过程中因不肯帮大生纱厂筹资而与张謇不睦的桂嵩庆也趁1904年大生纱厂“复集商股”时“自愿入股二万”,就连大生纱厂1899年开工2个月后,还写信给江督刘坤一告张謇的状,说什么“张謇乱要钱,大帅勿为所蒙,厂在那里,那有此事”的浙江候补道朱幼鸿,至此,“亦入股一万两”。
显然,张謇在大生纱厂开工前后招股集资的境遇有如天渊之别。大生纱厂开工之后招股集资顺利的情况,可以从纱厂连年获利上得到解释。 那么,此前的招股集资难应该怎么解释呢?笔者认为,张謇之所以在筹办大生纱厂时招股集资如此之难,与他的身分有着密切的关系,也可以说,是张謇的身分使得他在大生纱厂开工前的招股集资过程中饱经磨折和困难。为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回顾一下1895年即大生纱厂开始筹办之前中国兴办近代机器大工业企业的过程。此前中国出现的机器工业企业,可分军用和民用两种类型,军用企业均为官办,资金由*拨付,产品由*调拨,在此可不置论。能够有能力兴办民用企业的*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有职有权的*,他们可以通过职权奏拨或借拨官款,解决兴办企业所需的资金问题,待办有成效后再筹还官款或招商承办。象漠河金矿、电报局等企业均如此。在这里,*对企业的命运往往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例如张之洞在两广总督任上时筹备办铁厂,企业未成而张调任湖广总督,随即张之洞将铁厂迁到汉阳筹办,这种厂随人走的状况就是典型之一例。就是张謇得以领用的折价纱厂官机,也属这种情况,这批机器是张之洞在湖北任湖广总督时借瑞记地亚士洋行的款项所定,“机至上海运鄂,鄂督调江,则又运江;江不能设,则又运沪……”, 同样是厂随人走。 另一种能筹集资金兴办近代企业的人则属有洋务经验,自身又广有资材的买办商人。当时的中国社会中,兴办机器工业属于办洋务范畴,买办商人长期周旋于洋人和洋行间,熟悉西方事物,在多年的买办生涯中又集攒了巨额财富,在兴办近代企业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招股集资方面有着其它人不可替代的号召作用,尤其当买办已形成为一个社会阶层,在募集股份开办近代企业方面,往往通过“因友及友,辗转邀集” 的方式,就能筹集到巨额的社会资金时,这种作用就更为明显。轮船招商局开办半年后不得不进行改组,由买办商人唐廷枢和徐润取代在招股方面一筹莫展的沙船商朱其昂,使得招商局的招股情况迅速改观,“近殊盛旺,大异初创之时,上海银主多欲附入股份者”,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 上海机器织布局的筹办过程同样证明了这一点。首先筹办上海机器织布局的前道员彭汝琮就因为在“召集股金上缺乏号召力量” 被李鸿章斥退。在改用买办郑观应“总持大纲”后,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招股局面同样迅即改观,“初拟章程招四十万,后竞多至五十万,尚有退还不收” 者。
而张謇此时的身分却并不属于以上这两种人中的任何一种, 他虽有状元头衔,却未授实职。他的身分虽然如他在给刘坤一的信中所说,是“介官商之间,兼官商之任”, 但实际上却是“似官而非官,似商而非商”,既非有职有权的*,也不是广有资财有经办洋务经验的买办商人。同时,他的家境不富裕,在筹办大生纱厂时,“生计赖书院月俸百金” 支撑 。在大生纱厂的股份中,他也只不过入股2000两,其中有700两还是沈敬夫借给他的。 也就是说,在面向社会招股集资筹办大生纱厂时,张謇的身分既非属于社会已经认可的能兴办近代企业的两种人,也不是富人,“资信”度自然很低。在世人的眼中,他虽然1894年得中状元,但本质上仍然是一介书生,不仅没有钱,而且没有办洋务的经验。他兴办企业的路刚刚开始起步,还没有成为现实。他兴办经营近代企业的能力才干还没有在公众面前显露,没有被社会认同,招股集资自然缺乏号召力。这一点,他自己也有所认识,1907年在股东第一次常会中他回忆筹办大生纱厂的经历时就承认:“正厂初办,下走无状,不能得世界之信用”。“既不能昭布信义、集累亿之赀,又不能速取捷效、执谗谤之口,独立搘拄,呼助无人。” 因而,当沪董潘鹤琴、郭茂之因在上海招股困难要求退董时,张謇“虽恨潘、郭之狡”,但因自己“本未有可以为世信用之实,又何尝不内讼”的原因,因而也“未尝不原其怯。”
当然,在大生纱厂迭获利润,张謇也“稍获资本家之信用”后,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张謇在筹办大生分厂时,“不一年而得投资者六十余万”的事实就是鲜明的例证。此情此景,也难怪张謇会感叹分厂的创办与“通厂(大生纱厂)之集股,难易迥殊矣”。
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张謇的状元身分和似官非官似商非商的身分,以及与张之洞、刘坤一等朝廷大员的关系,可以使他得到“总理通海商务”的权力,得到“官机折价入股”的优待,在资金极端困难时得到张、刘等大员要求地方*将*拨存大生纱厂等特殊优惠。但是,当张謇面向社会招股集资时,他不是有职有权的*、没有买办商人的经历、自身也缺乏资财、“资信”度不高的情况,在“追逐利润是资本天职”的市场经济规律面前,导致招股集资磨难重重就是必然和正常的现象,“上海纱厂败坏”和外资竞争等情况只不过加重了他招股集资的难度罢了。
也正是从这里,我们看到了张謇性格中难得的一面,即百折不挠的意志,如无他的这种意志和坚强的决心,大生纱厂是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办起来的。 在大生纱厂和大生系统企业的分配方式中,普遍实行“官利”分配制度。“官利”又称“官息”、“正息”。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凡股东一经入股,不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均需按年利八厘起息。在结算时,先派官利,然后结算营业利益。不足,即谓之亏损,有馀,再分红利。由于企业从筹办到开工一般均需几年,而这几年中不可能有利润,为支付官利,企业往往需“以股本给官利”,或“借本以给官利”。 大生纱厂筹办期的四十四个月中,资金十分紧张,除“应归入成本”的费用外,“用去不返者止五万余”。其中,“各股官息”即占“一万七千余”, 合三分之一强。这个事例,就是官利分配在企业筹办期加重企业负担加据资金紧张状况的典型一例。
正因官利具有这种性质,在以往的研究中,大都对其持否定态度。如有的学者认为,官利制度减少了大生“企业的资本积累,增加了企业的困难”,是大生企业集团衰落如此之快的根本原因之一。 另有学者认为,“它对企业的正常发展影响极为恶劣”,“严重影响企业素质的提高”,“严重影响了大生纱厂扩大再生产的规模,日益蚕食大生资本的积累”,“从内部蛀空了大生纱厂”。 还有的学者认为,“官利制的最大弊端在于扭曲企业制度,……尤其是利润分配问题,直接导致企业实施‘有利尽分’*,祸害企业无穷”。
那么,作为当时当事人的张謇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呢?在“大生崇明分厂十年事述”中,张謇有一段话比较清楚的表明了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他对崇明分厂开工六届的帐略说略进行总结时,表明:“自甲辰至丁未三月初四,共付官利九万一千四百七十余两。开办费所谓九万六千五百四十余两,非纯费也,官利居多数也。……自丁未三月初五至戊申年终,又付官利十二万三千七百九十余两。而两届之亏,十二万零五百五十余两,非真亏也,官利占全数也”。在这里,他首先确认了官利分配对企业结算的影响。但是,他对有人提到国外没有官利制度这一点却并不表赞同:“有谓泰东西各国商业,获利若干,皆以本年营业为准。赢利若干,即派利若干,提奖若干,无所谓官利,即无所谓馀利。……虽然,各国自有习惯,有他国之习惯,乃有他国之公例,乌可以概中国?”接着的一句话,表明他对中国有官利制度的真实想法,“且亦赖依此习惯耳。否则资本家一齐蝟缩矣,中国宁有实业可言?”
显然,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张謇对官利的评价并非仅仅从分配的角度下断语,而是包含了更多的含而未发的内容。
确实,一种制度得以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条件和要求。严中平先生认为,“官利制度显然是这个时代的通行制度,各公司无不如此”。 严先生在这里虽指的是纺织企业,但据笔者对此问题的接触,官利制度确实普遍存在于近代中国的股份制企业中。1872年成立的近代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轮船招商局,在其发行的股票上就明确标明:“当经本局议定,招集股银壹百万两,分作千股,每股银壹千两,先收银五百两,每年壹分生息……”。 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国社会掀起了一股招股集资兴办近代股份制企业的热潮, 从现在能够找到的当时留存下来的文献中,绝大多数企业的章程或股票中都有关于官利的明确规定。如《申报》1883年1月14日刊登的“徐州利国矿务招商章程”中,关于分配股息的第四条即规定:“每届一年结算一次,先提官利壹分,下余花红银两,以二成酬劳办事诸人,八成按股均分”。开平矿务局招商章程的第六条中有内容几乎完全相同的规定:“即将每年所得利息,先提官利一分,后提办事者花红二成,其余八成仍按股均分”。上海机器织布局招商章程中有“股本宜提官利也。今集股四十万两,官利照禀定章程周年一分起息,每年共计九八规银肆万两”的规定。山东登州铅矿的招商章程中有“收银之日起,先行派分庄息,俟熔炼发售之后,长年官利一分,并找足以前庄息不敷一分之官利” 的规定。上海平准股票公司的章程中同样规定有“本公司股本官利议定长年一分”。 值得深思的是,这种官利制度并非仅仅存在一时,而是从晚清一直延续到*,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和四十年代中国股份制企业的规章制度中,仍然有相当部分企业明确标明了这种规定,只不过将“官利”“馀利”的名称改变成了“股息”和“红利”。
可见,官利制度是普遍存在于近代中国股份制企业分配方面的一种制度,是近代中国股份制企业面向社会筹集资本时不得不面对的颇具中国特色的“国情”之一。并非始于大生,亦非结束于大生。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制度呢?一般来说,一种制度得以存在,必然有使其得以存在的种种原因,也必然受制于当时社会环境和经济结构的种种规定性。官利制度的存在也不例外。从根本上来说,官利制度的存在,是近代中国资本较为缺乏,是一个高利贷社会的性质所决定。众所周知,传统中国社会资金的流向,是土地、高利贷、旧式商业和房地产业。金融机构和民间的放款利率都很高,上述大生纱厂筹办期所借钱庄贷款月息达一分二就是一例。而且,这种高利率现象并非存在一时一地,而是近代中国较为普遍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