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中国古代法律上礼治与刑治主义的关系及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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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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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14:57
在中西法治思想中,由于法治的概念的差异,法所包含的内容也有很大差异。中国传统法治思想中的法主要是指刑法,在很多时候刑就是法的代名词。"刑,常也,法也。"中国历代法典,其主要都是刑法典,"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与此不同,西方法治思想中法的内容有"实在法" 与"自然法"之分,实在法是指世俗社会由国家机关定的法律,它只有合乎自然法所体现的正义,才称做法,否则就是"恶法",而恶法非法,自然法才是真正的法、永恒的法,它既是评价实在法好坏的价值标准,也是刻在人们心坎上的理性光环。在这里,西方"法"的外延无疑大大大于中国"法"的内容,西方自然法的含义同中国的法的内容无论在价值上不可同日而语,也不具有可比性。单就西方"实在法"的范围而言,也比中国传统法的内容要丰富得多,它包括刑法法规、民法规范、司法法规、行政规范、教育法规、婚姻家庭规范等社会生活各方面的规范和原则。沈家本告诫世人,西方"法"的内涵不单单是"刑",他总结道:"说者谓西文’法’字于中文中有’理’、’礼’、’法’、’制’之异译,不专指刑法一端"。在西方法的内容中,似乎也包含着中国传统"礼"的内容。同西方绵延不绝的法治传统相比,中国学者认为中国的统治模式则是"礼法互补"或者"礼主刑辅",甚至认为中国传统之"礼治"具有普世价值,"未来社会秩序越来越倚重于’礼’"。而有的学者则认为"礼治是人治的基础",从法治与礼治的基本价值的相异来说明"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要清除’人治’的影响,必须破除封建’礼治’观念"。进而,有的学者提出从传统中国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便是从礼治秩序向法治秩序的转变。如何理解中国传统法治与礼治的关系,中西方礼治与法治的不同,以及中国现代思想的转型?
首先,应该明确何谓"礼"?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荀子对礼的论述最为集中和系统,"礼者,养也"。养,也就是供养和给养。具体而言,"礼,就是人们衣食住行的物质需要,也包括音乐文采等精神需要。礼,就是为了满足这些*和需要而制定的制度和规范。"
而"礼治"便是统治者按照"礼"所规范的社会等级次序和人伦关系来治理国家。礼治秩序从一定意义上而言,强调人情是法律的核心,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所以它并非排斥法律的作用,而是认为礼治的作用更为根本,能够使之对社会成员的控制由肉体转向精神。"礼治"同"德治"一样,在强调君主权威的同时,也强调君主的自律与自守;在强调治民的同时,也强调重民保民。而且,更重要的是"礼治"的主张使*主义披上了温情的外衣,以强大的宗族伦理来缓和中国传统法治所造成的尖锐的社会矛盾,避免滥刑滥罚,使"法"在实施时能得其"中"。进而言之,"人治"与"礼治"有着密切但非普遍性的联系,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正是"礼治"秩序的存在为"人治"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刚性支撑;但是,从整个世界文明的进程来看,"人治"社会的存在并不是总是由"礼治"秩序来得以保全。中国也并非"从*学的方面看,是一个’人治’的社会,从社会学的方面看,是一个’礼治’的社会。""人治"、"礼治"之谓皆出自*学方面的考量,这也是传统中国*渗透社会的明证。
同西方的"法治"相比,中国"礼治"观念在形成发展的脉络、崇尚的基本价值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异。就其形成的基础而言,中国古代的"礼治"是建立在宗族伦理观念之上的等级秩序和权力崇拜,而西方"法治"是建立在自然权利观念之上的平等秩序和权力制衡。就治国模式而言,中国古代的"礼治"强调以人情为核心,以道德为基础,强调统治者道德表率作用于立法建制。中国古代设法立制的最终目的在于建立和谐社会, 可以说政、法是治标,德、礼才是治本,对社会的治理是由里而及表。而西方"法治"是以理性为中心,以制度为基础,社会治理由表及里。在当今社会,"礼治"中所浸淫的"天人合一、礼让和谐"的道德精神和"治人治其心"的治国理念是推进国家精神文明建设乃至法治文明建设的不竭动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礼治在当代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决不能因此认为"礼治"具有普世之价值。更重要的是,礼治秩序中对人情的关怀和对等级的维护构成了中国迈向法治的社会的巨大障碍,法治社会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往往会因为受传统观念之"讲人情、不讲规则"和"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影响而如履薄冰、寸步难行。儒家内核之"礼治"观念同现代*文明的大体相悖则成为学者在文化层次上否定"中体西用"论的主要依据。在由中国传统社会迈向现代社会的进程中,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礼治"观念总体上终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但是其中所浸淫的道德理念将分别渗透于"法治"和"德治"的价值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