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是干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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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1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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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3 04:03
伴随着老年人越来越依赖社区,老年人对社区服务的需求也变得多样化,主要包括治病健身的医疗需求,日常生活的照料需求和思想感情交流的精神慰藉需求。满足老年人多方面的需求的关键就是要有一支能提供全方位高质量服务的专业化的社区服务队伍,“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正由于此应运而生。
附:“民政服务养老中心”申办程序(各地略有不同)
第一条 设置“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民政服务养老中心”的设置规划;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四)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二条 申请设置“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拟设“民政服务养老中心”的名称;
(三)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五)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六)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七)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
第三条 申请设置“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在本市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置“民政服务养老中心”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民政服务养老中心”设置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
第五条 “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民政服务养老中心”设置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
第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民政服务养老中心”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未取得《“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服务活动。
“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在取得《“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执业许可证》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
第七条 “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民政服务养老中心”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