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1 00:12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2:59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第2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据此规定,开*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饭店不能以任何借口不给顾客开*。值得注意的是,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既是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凭据,也是消费者日后索赔的直接证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39条及第46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对经营者不开具*的,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2:59
可笑啊可笑。都是没有经验的回答,其中一个还是挂羊头卖狗肉的*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