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这样算是出口吗?可以退税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1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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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2:57
你这样操作不可以,不能享受退税,国内企业把货物发送到香港算出口,但是你国内企业又不收汇,只是让香港的公司收汇,这样你国内企业就只有出口而没有收汇,这样你是核销不了的,不能核销也就不能退税了,你可以参考一下出口退税的基本要素:(参考第四条)出口和收回必须是同一家企业。
二、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2:58
你这样做,国内的公司是算做出口的,如果手续符合的话,是可以享受退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