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如何进行救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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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1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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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7:49
首先,按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生效的商事仲裁裁决书,法律也规定了救济途径。
对于生效的商事仲裁裁决书,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且《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还规定,如生效商事仲裁裁决被证据证明确有错误,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其次,对于生效的人民*的判决、裁定,法律也规定了救济途径。
对于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法律规定各级*院长对本院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再审,而且当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再审。另外,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对此也可以依职权提出抗诉。
第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只规定了对“一裁终局”而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的司法救济权。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9条规定的救济权的对象也仅限于用人单位一方,并不包括劳动者一方。这种对“一裁终局”的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救济,相对于绝大部分的非“一裁终局”案件而言,不仅救济的相对数量极为有限,而且这种救济权的赋予是以提前牺牲了用人单位向*的起诉的权利为代价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7:49
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对现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进行及时修改,如保留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中对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救济程序之规定,以更加有利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