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0 22:21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1:10
败诉结果的主要原因可能还是跟地点有关,跟事件无关。起初王先生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提起诉讼,要求腾讯公司删除其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在哈尔滨香坊区*受理该案后裁定,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随后,腾讯公司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将该案移送到深圳市南山区*审理,之后该案被移送至深圳南山*。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所以本案的关键是个人信息,是不是私密信息?根据后来*的裁定结果来看,个人信息不完全是私密信息。*可能认为微信好友关心对用户来说并不重要,就算泄露出去,也可能不会对用户产生很大的影响。
该案可能造成的结果在法律中,其实很多有关网络的方面是存在模糊地带的。特别是在个人隐私这一块,很多软件获取个人隐私很方便的,因为它们掌控着大量的个人信息,只要将数据调出来就可以了。其实在用户使用这个软件之前,都会有一个用户须知,但是很多用户其实是并不会去看的,而里面存在着很多细则,比如获取你的个人信息之类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让这些企业有借口去触及到大家的个人隐私,这样的情况是非常不安全的。所以本案如果引起足够大的重视,可能会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保护自身的隐私比如,很多软件都有一个请求权限来获取通讯录中的联系人信息,然后通过大数据在软件中查询到对方。前提是要经过本人的同意,但是很多人并不在意这个请求。有时候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选择拒绝。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1:10
微信好友关系到底属不属于用户隐私?哈尔滨王先生发现,自己使用微信或QQ登录腾讯“微视”APP后,微视会获取其全部微信或QQ好友信息。王先生认为,这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因为自己未授权将自己的微信、QQ好友关系提供给“微视”APP。南山*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所主张的性别、地区和微信好友关系三类信息均形成于其使用微信软件的过程中,,即上述信息已被包含软件运营商在内的相关主体所知悉。南山*认为,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既未包含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故认定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也不属于原告的隐私。
那微信好友关系属不属于用户隐私?
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概念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即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我认为微信头像、昵称、好友关系、地区、浏览记录等个人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不应仅因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就认为其不具有私密性,毕竟私人范围的公开不等于其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私密信息的范畴本应十分广泛,主观性也极强,理论上凡是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披露且权利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均为私密信息 。
倘若微信的用户协议中明确告知案涉个人信息将被获取并可提供给第三方、微视的用户协议也载明征求用户同意的条款,并履行了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那么无论案涉信息是否构成隐私,只要仍在约定范畴内获取和使用,便不构成侵权 。但案件中的王先生并未授权,因此应保护有关的个人信息。
大数据时代,没有谁是绝对安全的,我们自己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1:11
微信好友关系到底属不属于用户隐私?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1:12
因为微信好友只是一种关系,并不是一种重要的隐私信息,所以我认为*的认定是正确的,这也有利于我们以后正常的维权。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1:12
不是很正确。微信好友是自己的主观意愿,想加谁就加谁,不是任何人都能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