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滴滴Uber合并是赤裸裸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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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1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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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0 11:10
凡是抑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市场集中都应接受反垄断审查,并以实际行动证明没有损害公众利益。 8月1日下午,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来自滴滴公开的官方表述是:滴滴出行将收购Uber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中国*运营。双方达成战略协议后,滴滴出行和Uber全球将相互持股,Uber全球将持有滴滴5.89%的股权,相当于17.7%的经济权益。这段饶舌的表述其实也可以这样理解:Uber成为滴滴第一大股东,并将其在中国*的业务委托滴滴管理。
8月2日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出来表示:“商务部目前尚未收到滴滴和Uber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按反垄断法规定申报条件和*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都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兼并。”
在《反垄断法》第四章中专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滴滴和Uber的并购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依据《*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集中者申报的条件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而Uber和滴滴上年的营额远远超出这一标准。
《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两家合并后,司机拿到补贴额度将会升高还是降低?专车乘客的价格是上涨还是下跌?现在,合并后的滴滴Uber必须拿出两家合并后公众能够获得更多好处的证据。
实际上,网约车中介平台是一个新兴独立行业,与出租车行业虽然相关却是明显分立的两个行业。两个行业的资产配置、运营模式、盈利方式完全不同,因此必须单独就算份额。就像电话行业虽然和邮政行业密切相关,但电话和信件邮寄绝不是一个行业一样。网约车平台的行业特征已经十分明显,于消费者利益相关性极强,这种背景下的两家市场总占比超过90%份额的合并,必将获得极强的垄断地位,并损害消费者权益,这是典型的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