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公约中关于工作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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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1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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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2 01:24
工作权利是一项属于每一个人的单独权利,同时也是一项集体权利。它包含所有形式的工作,无论是独立工作还是依赖性的领薪工作。工作权利不应当理解为一项获得就业的绝对和无条件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1款载有工作权利的定义,第2款以一种说明和非穷尽的方式举例说明了缔约国所负有的义务。它包括每个人有权自由决定接受或选择工作。这意味着不以任何方式被强迫作出或从事就业,并有权加入一种保障每个工人就业的制度。它还意味着不被不公平地剥夺就业的权利。
《公约》第六条规定的工作必须是体面的工作。这种工作尊重人的基本*以及工人在工作安全和报酬条件方面的权利。它所提供的收入能够使工人按照《公约》第七条强调的那样,养活自己和家庭。这些基本权利还包括尊重工人在从事就业时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国际劳工组织将强迫劳动界定为“在所述个人本身并未主动要求而是在威胁施以某种惩罚的条件下,*迫个人的所有工作或服务”。委员会重申缔约国需要按照《世界*宣言》第四条,《废止奴隶制公约》第五条和《公民及*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明确阐述的内容,废除、禁止并打击各种形式的强迫劳动。
失业率高和缺乏有保障的就业是引发工人到经济中的非正规部门谋求就业的原因。缔约国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无论是立法或其他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正规经济以外的工人人数,因为这些工人在这种状况下没有受到保护。这些措施将迫使雇主遵守劳务立法,申报其雇员人数,从而使后者能够享有工人的所有权利,特别是《公约》第六、第七和第八条规定的权利。这些措施必须体现靠非正规经济谋生的*部分是出于生存的需要,而不是某种选择。此外,必须由国家立法对家庭和农业工作加以恰当管理,以便使家庭帮工和农业工人像其他工人那样,享有同种水平的保护。
劳工组织第158号《终止雇用公约》(1982)在第四条中对辞退的合法性作出了界定,并特别要求提供关于辞退的说得过去的理由以及遇有不公正辞退的情况,有权诉诸法律或其他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