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行业营改增前多缴纳的营业税如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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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3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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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16:12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物业管理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不产生纳税义务,但因为贵公司收到预收款时全额开具了*,故全额计算缴纳了营业税。
因此我们认为原账上应交税费的借方余额可以比照《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申请原主管税务机关退还提前缴纳的营业税。
如果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还的营业税,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裁定不予退还,则逐期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后续收到物业费全额开具**的,应当在收款时全额计算缴纳*,之后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营业收入。
收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
预收账款
3、物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按照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该办法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的规定计算缴纳*。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并收取的*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四十五条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附件2:
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规定补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