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不判人贩子和小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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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3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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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2:44
拐卖妇女儿童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存在死刑,主要是看人贩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性。至于为什么不是每个案件是会判处死刑,这就跟我们国家的国情相关,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废除死刑的,我国也是在积极的*死刑的适用。所以从保护*的角度出发,不是所有的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都是死刑,还要看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大小,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等。
对于小偷是否被判处死刑,这个就强人所难了。盗窃固然是犯罪,但是罪不至死。对于盗窃犯,我们国家的刑事*对其打击的程度已经够严苛的,没必要升格为死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2:45
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一般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扩展资料
案例:蓝某拐卖妇女、儿童案
1988年9月,被告人蓝某伙同同案被告人谭某(已判刑)等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将被害人向某某(女,时年22岁)拐带至福建省大田县,经林传溪(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介绍,将向某某出卖。
1989年6月,蓝某伙同黄某(另案处理,已判刑),经“邓八”(在逃)介绍,将被害人廖某(男,时年1岁)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拐带至大田县,经林传溪介绍,将廖某出卖。此后至2008年间,蓝某采取类似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广西宾阳县、巴马县等12个县。
钦州市、凭祥市、贵港市、河池市等地,先后将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等33名3至10岁男童拐带至福建省大田县、永春县,经林某、苏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和同案被告人郭某、涂某、陈某(均已判刑)等人介绍,将其出卖。蓝某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蓝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拐卖妇女、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虽然蓝某归案后坦白认罪,但其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时间长,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蓝某死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蓝某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复核。最高人民*经依法复核,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