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整顿租房市场:从源头上杜绝住房租赁机构滥用“租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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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2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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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8 11:31
为严控租金贷业务、坚决遏制“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行为,2月4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规范租赁市场秩序。
坚决遏制“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行为
此次印发的《意见》对住房租赁服务收费、租金支付周期以及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要求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在上海市注册的商业银行,开立全市唯一的资金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对企业租金押金的收付实施监管。同时《意见》要求建立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强化风险提示,坚决遏制“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行为。
《意见》提到,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周期,应当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得强迫或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一次性支付超过三个月的长周期租金。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特别告知内容,提示承租人一次性支付长周期租金,可能产生租金损失风险。
同时,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在上海市注册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收取的租金和押金,应当由承租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意见》要求严格资金收付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租金应当按月划转至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支付周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承办银行约定按月划转或按季划转。
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收储房源的出租人支付租金和押金,由承办银行按照机构与出租人的合同约定划转。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收取承租人的押金,只能用于支付收储房源的应付押金。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王小嫱指出,设置资金监管账户并严格资金收付要求,一方面减少了租户白交房租的风险,另一方面,也杜绝了长租公寓企业为了加强现金流,“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商业模式。
严控租金贷业务,禁止增量、压降存量
对于目前市场上备受关注的“租金贷”业务,《意见》明确严控租金贷款业务,禁止增量、压降存量。
《意见》提到,对于未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增该项业务。
此外,《意见》明确,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于2021年一季度前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备贷款规模压降计划,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
《意见》提到,住房租赁合同未经网签备案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金贷”业务。对于新发生的个人“租金贷”业务,金额机构经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协商一致,应当直接放款至监管账户。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上海对租金贷持明显打压态度,从*内容看,主要强调两点,一是禁止增量,换而言之,后续住房租赁经营机构,要想参与租金贷业务空间不大。第二是压降存量。上海市相关规定明确“租金贷/租金”的比重不能超过15%。通过对租赁市场金融风险的管控有助于后续租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策研究院资深分析师张吉辉表示,《意见》通过对租金的监管和约束,强制性地匹配了住房租赁经营企业现金(租金、押金)流入流出的途径、目标账户、时间节点和资金额度。在《意见》的规范下,住房租赁经营企业既不可能对于相应资金进行“时间错配”,也无法对其进行“空间腾挪”。几乎从源头上杜绝了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滥用“租金贷”的可能性。
不过,张吉辉认为,监管严控资金流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收紧了中小型住房租赁经营企业的融资渠道来源,推高了企业的资金成本,从而加剧了租赁经营企业推高租金的意愿。因此,在严抓租赁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谨防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