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3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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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3 02:48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依照下列程序规定:
(一)*行政首长提出;
(二)*分管领导提出并经行政首长同意;
(三)**(室)、*部门提出并经*分管领导、行政首长同意;
(四)下一级*提出并经上级*行政首长同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并经*行政首长同意。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行政首长或者分管领导直接提出决策事项的,依照*部门法定职权确定承办单位。涉及若干部门、职能交叉难以界定的,由*行政首长指定承办单位;
(二)**(室)、*部门提出决策事项的,提出部门为承办单位;
(三)下一级*向本级*提出决策事项的,下一级*为承办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提出决策事项的,由*行政首长指定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交决策方案。需要进行方案比选的,应当提交比选方案。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的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法律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风险评估制度。评估后提出书面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对相关风险及其可控程度的评估意见,对成本效益的评价意见,以及相关对策和措施。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征求本级*相关部门、下级*的意见。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方案说明中载明。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规定程序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由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听证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会后,承办单位应当作出书面听证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依据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相关部门和下级*意见、公众建议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经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由*领导交由本级*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提请*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向**(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方案及其制订说明;
(三)法律、法规和*依据;
(四)决策论证相关报告及材料,包括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进行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五)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室)收到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其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处理。材料齐备的,送请*领导批示本级*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告知承办单位补充材料。
第二十一条 *法制机构收到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其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方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10日。
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法定权限;
(二)决策方案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启动、论证程序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中,可以要求承办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补充征求公众意见、补充邀请相关专家论证。
补充相关材料、补充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向*提出下列书面审查意见:
(一)决策方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建议提交*审议;
(二)决策方案应当调整的,协调有关单位调整后,建议提交*审议;
(三)决策方案应当调整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列明各方意见,提请*裁决;
(四)决策方案超越本级*法定权限,或者内容、程序存在重*律问题,或者公众对决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议暂不提交*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室)收到*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5日内送请*领导提出意见。可以提交审议的,提请审议;不能提交审议的,向承办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形式包括*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审议决定程序由行政首长启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
(二)集体审议;
(三)*行政首长发表意见,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应当明确执行单位。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报*或者上级*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提请*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未再次审议的,退出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室)、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形成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