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约的问题 急 请专业人士指点迷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8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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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4:56
1.只是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既无存粮数量,也无价格条件,不是要约。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甲要订购1000公斤,乙虽完全同意条件,但只有500公民,是对要约的内容作出的实质性改变,不属于承诺,而属于新要约。
《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三十条【承诺内容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内容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