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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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7 00:15
如何理解制宪权属于人民。那么,我们先来了解什么是制宪权?制宪权和人民之间又是什么关系?
制宪权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法国*之父“西耶斯提出来的。无论讨论制宪权理论还是*学说都无法绕过西耶斯,而且西耶斯极为注重学说与思想的体系性,西耶斯的*人生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均影响巨大,就实践而言,“从一定意义上说,西耶斯开始了法国*,也结束了法国*”。
西耶斯在《第三等级是什么》中提出:“在所有自由国家中——所有的国家均应当自由,结束有关*的种种分歧的方法只有一种。那就是要求助于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如果我们没有*,那就必须制定一部;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西耶斯进一步划分了国民的制宪权与*的宪制权,前者通过*创造了后者。在这种双重结构中,国民的意志是最高的,“国民存在于一切之前,它是一切的本源。它的意志永远合法,它本身便是法律。在它之前和在它之上,只有自然法”,“国民不仅不受制于*,而且不能受制于*,也不应受制于*,这仍无异于说它不受制于*。”西耶斯这种制宪权至高无上的理论,后来经过施米特的演绎,具有了*决断主义的强烈色彩。
保尔·巴斯蒂教授(*专家)有过精辟的概括:*是自然亦即社会现实的自发产物,人类的天才和个人的创议在其中毫无发挥余地?抑或相反,它是一种艺术的产物、一种意志的创造,体现了人类的聪明才智?概而言之,它出乎自然,还是人为的构建?
通过《论特权》可以得知西耶斯的两点*主张:首先当然是反特权,由此可以断定西耶斯必主张平等,这和卢梭一脉相承;其次是西耶斯主张自然法与天赋*,他将“不得损害他人”作为“一条母法”,认为“自由先于一切社会,先于所有立法者而存在”,这与1789年*宣言第4条的自由定义是相通的。他还进一步说,“公民权利包括一切;特权损害一切,而且丝毫也不能补偿。”如此看来,西耶斯赞*权,毫无疑义。但这样的*论说在内容和框架上显然过于模糊,还必须在《论特权》以外寻找西耶斯的*学说。
在1789年制宪国民议会上,西耶斯前后总共提交了三个不同的*宣言草案版本。就完整性和系统性而言,1789年7月21日制宪国民议会审议的草案版本最具代表性。这一草案包含理由阐述和正式条文两部分。以西耶斯的理由阐述部分为基础,可以将他的*理论归纳为下列四个要点:
第一,*在逻辑上先于*。西耶斯写道:“*和公民权之承认与阐述,是*的前提和预备”,“一切社会结合以及由此一切*构造,除宣示、伸张和确保*和公民权外不能有其他目的”,因此,在构造*以前,必须先承认这些权利,并且予以理性的阐述,这些权利“乃*之必不可少的前提,一切*构造必须无差别地努力达到的目的或目标”。因此,西耶斯主张必须首先对*和公民权予以正式的宣告,然后再由制宪国民议会制定*。
第二,天赋*论。西耶斯认为,每个人生来都拥有利用自身手段以达成目标的自由和权利。为了自身和共同福祉而基于互惠利用,人们以自由契约而正当地成立社会。“社会结合的目标是结合者的福利”,“社会状态不是减少个人自由,而是扩展个人自由并保障其行使”,这些天赋权利中首要的当然是每个人对自己人身的所有,然后是通过劳动获得外部物品,所有这些个人自由的界限仅在于“不得损害他人的自由”,这与《论特权》的论述是相通的,并且可以找到洛克(英国的哲学家)等启蒙思想家的影子。
第三,公共权力是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西耶斯专门分析了自由的保障问题。他提出,个人自由在大规模社会中有“恶意的公民”、“行使某种公共权力的*”和“外敌”三种“值得担忧的敌人”其中当然是第二种威胁最大,“*本身作为从社会中分离出来的单纯受托人,可能不尊重公民的权利。长期的经验证明,各个民族都对这种危险预防不足”何以对之?由此就引申出了*构造与*的必要性。
第四,*权利、积极公民与*。西耶斯将*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权利,也就是前述的天赋权利和个人自由,西耶斯将其定义为“之所以组成社会的权利”,另一类则是*权利,即“社会据以组成的权利”。可见,前者是目的性权利,后者是手段性权利。在一个国家里,“一切人享有其人身、财产和自由等受保护的权利”,但“只有对公共营造有所贡献的人……才是真正的积极公民”,并以积极公民的身份获得参与*的资格。
上述四个要点决定了,西耶斯的*宣言草案正文必然逻辑严密、内容系统。西耶斯草案共32条正文,可以归纳为原则宣示条款和权利列举条款两部分。草案中宣告的基本原则依次有社会契约原则、基本*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该草案中具体列举的*和公民权依次包括:每个人对自己人身的所有权,运用个人天资才干的自由,言论、著作、出版和传播的自由,运用自己劳力、工业和资本的自由,人身自由兼含离国与归国的自由,处置和管理财产的自由,平等地服从法律且只服从法律的自由,刑事方面的平等权,不受非法传唤、逮捕和监禁的自由,免受专断命令的自由及以暴抗暴的权利,迅速诉诸司法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自由表决批准税收的权利,担任公职的权利,复审和改革*的权利等等。
制宪权是国民任意决定政制构造的权利与权力,而*则是成立社会、制定*和建立政权的目的。因此*是终极目标,而制宪权则是达成这一目标的手段,后者又直接源于积极公民的*权利。西耶斯的国民制宪权理论一直强调制宪权以其优越性任意地决定“*”,因此是至高无上的;西耶斯认为制宪权在本源上乃为国民所有,人们据此认为*必须采取民主制;西耶斯选择了代表制(也称为代议制)作为制宪权行使的方式,人们认为选举代表本身包含民主因素。
但是,西耶斯的制宪权属于人民这一主张太过于决断。制宪权属于人民,*的宗旨是保护*,明确宪制权的权限并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那么制定*的权力也必然存有限度。因此,西耶斯在*初期提出的制宪权理论已经具备某些无可争议的规范性。法国*的激进化以及雅各宾派制造的恐怖,让西耶斯进一步强化了其思想中的反意志论。他意识到了人民主权原则的绝对化带来的灾害。
在1795年热月2日演说里,西耶斯批判了*唯意志论,批判了把人民主权原则绝对化的观念,认为它们的泛滥成灾导致谋求建立“公共国家”的*却最终建立起“极权国家”。他表示,唯有创建合理的*制度,有效地兼顾统一性与权力划分,才能真正地捍卫公民自由。
因此,制宪权绝对归属于人民的原则必然要和旧制度产生冲突,并由此呈现出决断主义的色彩。其次,因为制宪权必须以对*的尊重与捍卫为前提,所以它的制宪内容具有相对性和有限性。
一,如果盲目的强调制宪权的人民归属,不遗余力地鼓吹人民决断,将之界定为“一种从无到有的绝对决断”,却全然不顾决断的内容是否正当、决断的程序是否合法。
二,而另一种实证主义把制宪权的归属问题束之高阁,将之简化成为某种选举制或代表制,竭力把人民的主权意志驱逐出法律的领域。他们试图隐藏国民制宪权,逐渐淡化代议制的正当性来源,不断强化精英主义和理性协商,在规范主义的道路上渐行渐远。
这两种对制宪权的认识都是极端的,前一种必将产生:(一)是民粹主义的*(如波拿巴主义或纳粹主义),(二)是激进的民主主义(托洛茨基的不断*论)。
我们只有正确的认识和把握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的【决断性、有限性、规范性】,确保制宪权绝对地归属于人民,确保*得到充分地尊重和保障,确保制宪权的行使必须依托于代议机构,才是人们可以合理、合法、和平地行使制宪权的三个前提条件,并且缺一不可。
结论:制宪权属于人民,但是,并非是绝对的属于人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7 00:15
如果你要参加考试,请记住楼上的答案;如果是单纯的困惑,请接受现实。有几个*是代表人民的?参加物价上调听证会的,你相信他们是百姓?党的干部,那些衣冠楚楚的大老爷,你相信他们是公仆?权利属于“人民”,但你不叫“币”。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7 00:16
因为*制定和修正的权利属于全国*,而全国*是人民选出来的,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