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7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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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9 21:49
1994年*颁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5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1998年《执业医师法》第22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37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002年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2009年全国*颁布《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款: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从上述多种规定来看,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都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医疗行为应当遵守“诊疗规范”,但到目前为止却没有明令颁布的、可供临床医疗从业人员遵守的、医疗诉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的医疗规范。无论从临床医疗实践的需要还是从医疗损害诉讼的需要上看,国家明令颁布“诊疗规范”都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