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7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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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31
补领驾驶证后使用原驾驶证的,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申请者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申请者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宁波地区需暂住证满3个月才能申请)。
3、现役军人(含*),应当在居驻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32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