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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新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规定新在哪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7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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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4 09:41

一、最高院修订了《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具体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2、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消费措施;

3、增加采取*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

二、具体如下:

1、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可以采取*消费措施,*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2、第一条增加第二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应当对其采取*消费措施。”

3、将第二条修改为:“人民*决定采取*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4、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扩展资料:

一、原规定如下: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参考资料:

中国*网-关于修改《*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4 09:41

最高院新*被执行人高消费规定新在哪?2015年7月20日最高院修订了《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具体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二是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消费措施;三是增加采取*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旧*消费规定的大致内容
  2010年,最高人民*出台了《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高消费令,*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该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明显的效果。但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该解释部分规定需要进行及时修改。
  二、新*消费规定的内容
  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
  (一)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原“*高消费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的*,侧重于对各种大肆挥霍、奢侈消费行为的*,防止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但因不同地区收入水平及被执行人情况的不同致使“高消费”的标准难以统一界定。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以外的财产,人民*均有权采取执行措施。作为信用惩戒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大惩戒力度,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空间,对被执行人一些非高消费行为依法也应当予以*。
  据此,此次修改首先将原司法解释名称修改为《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拓宽了*消费措施的范围。并对主文中涉及“高消费”的内容全部作相应修改,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可以采取*消费措施,*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二)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消费措施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应当对其采取*消费措施。采取*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是人民*对具有不同拒不履行情节的被执行人依法可以采取的两种不同制裁手段。
  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恶意更高,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各种方式的信用惩戒。对失信恶意更高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全面采取*消费措施。此次司法解释修改对此项内容予以明确,有利于两个司法解释在适用上的衔接。
  (三)增加采取*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
  2、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3、在严格*的基础上,设置了权利救济程序。明确对相关责任人员因私以个人财产进行的消费不予*,其可向执行*提出申请,执行*查证属实的,应予准许。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4 09:42

  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2010年5月17日最高院审委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0日法释〔2015〕17号公布修正 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可以采取*消费措施,*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应当对其采取*消费措施。
第二条 人民*决定采取*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提出申请。执行*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 *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决定采取*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消费令。*消费令由人民*院长签发。*消费令应当载明*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 人民*决定采取*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 被*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解除*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消费令。
第十条 人民*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告
《最高人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
2015年7月20日
根据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修改为:“《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可以采取*消费措施,*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第一条增加第二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应当对其采取*消费措施。”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人民*决定采取*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四、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二款修改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提出申请。执行*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可以依职权决定。”
六、将第五条修改为:“人民*决定采取*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消费令。*消费令由人民*院长签发。*消费令应当载明*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七、将第六条修改为:“人民*决定采取*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八、将第七条修改为:“*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九、将第八条修改为:“被*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将第九条修改为:“在*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解除*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消费令。”
十一、将第十条修改为:“人民*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十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执行人违反*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款修改为:“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将第十二条删除。
根据本决定,将《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4 09:42

最高院新*被执行人高消费规定,被执行者不准做高铁,飞机,不准出国旅游,不得进入高消费的娱乐场所等,通过这限
制促使老赖尽快换钱。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4 09:43

这些人都是因为触犯了一点对触犯了一点法律,然后对他的人身自由有一定*的或者是贷款呀没还不起呀,等等都要对你这个人进行一种消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4 09:41

一、最高院修订了《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具体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2、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消费措施;

3、增加采取*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

二、具体如下:

1、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可以采取*消费措施,*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2、第一条增加第二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应当对其采取*消费措施。”

3、将第二条修改为:“人民*决定采取*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4、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扩展资料:

一、原规定如下: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参考资料:

中国*网-关于修改《*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4 09:42

最高院新*被执行人高消费规定新在哪?2015年7月20日最高院修订了《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具体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二是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消费措施;三是增加采取*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旧*消费规定的大致内容
  2010年,最高人民*出台了《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高消费令,*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该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明显的效果。但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该解释部分规定需要进行及时修改。
  二、新*消费规定的内容
  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
  (一)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原“*高消费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的*,侧重于对各种大肆挥霍、奢侈消费行为的*,防止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但因不同地区收入水平及被执行人情况的不同致使“高消费”的标准难以统一界定。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以外的财产,人民*均有权采取执行措施。作为信用惩戒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大惩戒力度,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空间,对被执行人一些非高消费行为依法也应当予以*。
  据此,此次修改首先将原司法解释名称修改为《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拓宽了*消费措施的范围。并对主文中涉及“高消费”的内容全部作相应修改,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可以采取*消费措施,*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二)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消费措施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应当对其采取*消费措施。采取*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是人民*对具有不同拒不履行情节的被执行人依法可以采取的两种不同制裁手段。
  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恶意更高,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各种方式的信用惩戒。对失信恶意更高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全面采取*消费措施。此次司法解释修改对此项内容予以明确,有利于两个司法解释在适用上的衔接。
  (三)增加采取*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
  2、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3、在严格*的基础上,设置了权利救济程序。明确对相关责任人员因私以个人财产进行的消费不予*,其可向执行*提出申请,执行*查证属实的,应予准许。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4 09:42

  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2010年5月17日最高院审委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0日法释〔2015〕17号公布修正 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可以采取*消费措施,*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应当对其采取*消费措施。
第二条 人民*决定采取*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提出申请。执行*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 *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决定采取*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消费令。*消费令由人民*院长签发。*消费令应当载明*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 人民*决定采取*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 被*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解除*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消费令。
第十条 人民*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告
《最高人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
2015年7月20日
根据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修改为:“《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可以采取*消费措施,*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第一条增加第二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应当对其采取*消费措施。”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人民*决定采取*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四、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二款修改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提出申请。执行*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可以依职权决定。”
六、将第五条修改为:“人民*决定采取*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消费令。*消费令由人民*院长签发。*消费令应当载明*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七、将第六条修改为:“人民*决定采取*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八、将第七条修改为:“*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九、将第八条修改为:“被*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将第九条修改为:“在*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解除*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消费令。”
十一、将第十条修改为:“人民*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十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执行人违反*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款修改为:“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将第十二条删除。
根据本决定,将《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4 09:43

最高院新*被执行人高消费规定,被执行者不准做高铁,飞机,不准出国旅游,不得进入高消费的娱乐场所等,通过这限
制促使老赖尽快换钱。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4 09:43

这些人都是因为触犯了一点对触犯了一点法律,然后对他的人身自由有一定*的或者是贷款呀没还不起呀,等等都要对你这个人进行一种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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