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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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7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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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3:59
对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被告人是有权利提起反诉的,在案件受理后*辩论结束前原告要变更诉讼请求时也是需要在举证期届满前提出。
【
法律分析】
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问题,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 人民*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不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