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7 06:33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23: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第三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处理企业法人违法活动,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
不同类型的吊销营业执照,可有不同的吊销理由。依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列举的吊销理由为主线,结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国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可归纳为以下主要方面:
(1)虚假注册。即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这几乎是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类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凡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并情节严重时,皆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皆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将此纳入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皆将此明文规定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
(3)不申请注销。即已经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结束后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对此名存实亡的企业,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就此规定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允许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
(4)逃避年检。企业年检制度,意在年度审视企业经营状况并就此备案公示,这是国家管理企业并维持企业经营秩序的必要手段,多数国家的企业法律皆有类似的制度。企业若是以虚假手段通过年检或者干脆不参加年检,将有可能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实践掌握的标准是,当一企业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时,即可以被吊销其营业执照。
(5)滥用执照。执照颁发的对象是特定的,执照上面的内容亦是经过特定审视而特别加以记载的,且执照本身原则上不得作为谋利的手段,任何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皆实质破坏执照颁发的秩序,皆有可能引发营业执照之吊销。
这一点,几乎所有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皆作了规定。
(6)非法经营。
具体又可分为两类情形:一为超越经营范围的越权经营,这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均有规定;二为违反各类法律法规的经营,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皆有各不相同的规定,因为具体非法经营的情形显然是各不相同的。
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9—53条以及第56条便规定了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6种非法经营情形;《消费者权益保*》第51条也明确规定了9种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此外,《环境保*》、《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中皆包含有因非法经营而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吊销营业执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23:52
最高人民*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23:53
当前执行案件中,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但由于流通速度的加快和经营管理的不善,被执行人被吊销或自行注销的企业法人案件越来越多,这些案件在执行中,因为人难找、财产难寻而大多数被中止或终结,致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得到有利保护,造成债权人对*工作的不理解。在这里,笔者简单谈一下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案件的执行。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有遗留财产案件的执行。现实中,这类案件因有财产可供执行,还是相对容易执行的。财产易于拍卖或变卖的,执行人员可予以拍卖或变卖,但在处理时要考虑到财产上是否有抵押权。如果财产不容易处理,对财产已出租的可以用扣留或提取租金的方式执行;没有出租的可以依法执行企业的经营权,对经营权依法予以评估,作价抵偿给权利人,再由权利人对外发包,由权利人收取承包费来抵偿债务。2、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遗留财产案件的执行。这类案件执行起来就要求执行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耐心细致的工作。这类案件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调查企业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企业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企业法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执行*可裁定企业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无偿接受财产范围内向权利人承担责任。(2)调查被执行企业法人的开办单位是否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应在注册资金不实和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向权利人承担责任。(3)调查被执行企业法人是否有投资权益或股权。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投资权益,人民*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裁定直接抵偿、转让给权利人。(4)调查被执行企业法人是否有到期债权。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戚新征俞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