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6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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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12:09
坚持原则 ──讲*、讲正气,不“和稀泥”,不打“和牌”,始终保持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坚定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的历史时期呈现经济成份多样化、经济利益多元化的特征,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有所抬头,搞准县域统计数据已越来越难,需要找准新的突破口──加大执法力度。丁建明认为,作为统计战线上的一名*党员,必须要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敢于与弄虚作假的歪风作斗争;作为一名统计工作者,更应具备讲真话、道实情、报实数的优秀品格;作为一名统计执法者,必须做到“正人先正己”、“打铁还须自身硬”。
这些年,他反复学习了***中办发[1998]7号《通知》,认真研读统计法律法规,组织并参与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大力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不失时机地向社会宣传统计法律的严肃性。在全市性统计会议上,他深刻剖析统计违法案例,强调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上报统计数据必须对国家负责,必须对历史负责,必须对《统计法》负责。他多次严肃地指出:谁得罪了《统计法》,我们就要得罪谁;谁对不起《统计法》,我们就对不起谁;谁违反了《统计法》,我们就查处谁!
2000年7月底,他带领局执法人员在对如皋市皮肤病防治所上报的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开展监审时,发现该单位瞒报1999年工资总额73.72万元,瞒报率超过50%,而该单位是如皋市卫生战线赫赫有名的先进典型,该所法定代表人又是一位省*,并兼任如皋市卫生局副*。面对这么一个特殊单位,究竟是查处,还是放一马?啃下这块“硬骨头”,是否有损“先进”形象?这些问题一直在他的脑海中萦绕。最终,是统计法律、统计职业道德和历史责任感占了上风,驱使他下定决心,依照法定程序,展开立案调查,获取了《调查笔录》等证据,依法对该单位予以统计行政处罚。一次,如皋市某金融单位瞒报统计数据被如皋市统计局立案查处,该单位财务科长是丁建明同学的爱人,该行行长将她搬过来说情,并三番五次送来《关于请予免收罚款的报告》,他总是非常耐心、冷静地向她们分析虚假数据的危害性,彼此增进了理解、信任和支持,该单位由衷地接受了处罚。2001年春节前夕,一个统计违法单位的领导来到市统计局,送来年货购物卡,请求不要处罚,丁建明知道这件事后,派法制科科长原封不动地予以退回,并给予批评教育。
学法普法 ──身体力行,冲在一线,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
从统计法制基础工作抓起。为了使统计行政执法有一个统一的行为规范,在没有现成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丁建明积极向局主要领导建议,组织编印了《如皋市统计行政执法手册》,建立健全了执法工作规章制度。这本《手册》发至市领导和基层单位,成为如皋市统计普法培训专用教材。
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取得良好效果。丁建明作为局分管统计法制工作的副*,他多次组织全局同志和基层单位统计人员认真学习了《统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统计法实施细则》、《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自觉性。新的《统计法实施细则》发布后, 他及时组织翻印2000册,发至市四套班子领导、市级机关部门、乡镇、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宣传。抓住如皋市皮毛服装厂、如皋市房地产管理处瞒报统计数据违法案件以案说法,他撰写新闻稿件和评论文章在如皋市报和电台、电视台刊播。在统计人员上岗培训班上,他主讲了《统计法基础知识》。应如皋市*常委会邀请,他为市*机关全体同志解释统计指标,宣讲统计法知识,受到欢迎和好评,如皋市广播电视台《如皋新闻》和南通电视台《NTTV新闻》相继作了报道。2000年11月,他组织策划了如皋市第一期规模工业企业统计法制培训班,从草拟通知,到培训讲课、组织考试等,都一一过问,检查落实,“一条龙”参与,取得了*成功。2001年年初,他接受如皋市广播电视台采访,开设《统计法》知识讲座,向全市广播。五年来,他组织和参与举办统计法制讲座和培训48批次,参培人员近5000人次。
2001年全国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丁建明同志主动与如皋的新闻单位联系,搞好执法宣传,在《如皋日报》上开辟了专栏,发表评论文章,连续七次刊登《统计法》系列知识讲座,让全社会知晓统计法律。原国家统计局*法规司*熊振南一行到如皋检查指导统计执法大检查和统计法制建设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国家统计局当年编印的第10期《统计工作简报》报道了如皋市稳步推进执法大检查的情况。如皋市房地产管理处不服市统计局行政处罚一案由南通市中级人民*终审裁定后,他抓住这一违法典型,撰写新闻稿件和评论文章发表在《如皋日报》和《江苏统计》杂志上,并与如皋电视台《社会经纬》栏目组联合摄制了统计法制专题片《统计虚假:错报?瞒报?》,先后在如皋和南通电视台播放,营造强有力的*声势,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这部专题片2002年荣获南通市法制好新闻作品评选一等奖,与此案相关的《行政判决书》不仅全文发表在《南通日报》上,而且在2001年南通市中级人民*第一届天平杯优秀裁判文书竞赛中获二等奖,2003年6月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举办的全省首届优秀行政裁判文书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作为经典案例之一,此案还被收入《南通市*系统优秀裁判文书选》、《江苏省*优秀行政裁判文书汇编》以及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疑案精析100例》一书中,扩大了统计的社会影响。
查处案件 ──当“领头羊”,使“牛劲”,严格执法,敢打硬仗,坚定不移地维护《统计法》的尊严
有人说:《统计法》不同于《刑法》,它是“软法”、“良法”,不必去当真。有好心人奉劝丁建明: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是一项吃力不讨好而又得罪人的工作,搞不好会影响个人声誉。还有人提醒道:统计违法现象那么多,你查得过来吗?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算了,免得伤感情。可他认为,正确履行统计法律赋予的权利,这是统计执法人员的天职。对违法现象熟视无睹,不去作为就是工作失职。至于个人荣辱,那倒是次要的,既然已经身处风口浪尖,也就没有退路,应该义无反顾,勇往直前。正是有了这一牢固的思想基础和对执法工作的满腔热情,他勇敢地承担起了这份职责。
抓住违法线索不放松,一鼓作气追到底。该*庄乡虚报、伪造工业总产值统计数据一案发生后,丁建明带领本局法制科人员顶着烈日,五下长庄开展艰难的调查取证。中午放弃休息,找当事人谈话笔录,弄清案情。经过努力,终于查清了该乡虚报、伪造工业总产值数据的违法事实。在调查过程中,该乡某领导从中干扰,设置障碍,并散布了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丁建明与调查组的同志一身正气,彻查到底。在市监察局的有力支持下,市统计局就此典型案件向全市发了《通报》,对各级领导和广大统计人员敲响了警钟。在立案查清了如皋市皮毛服装厂瞒报产品销售收入一案的事实后,如皋市统计局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作出了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先缴纳了1万元罚款,剩下的1万元以种种理由不想缴纳。丁建明不厌其烦地向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宣讲统计法律,要求他完整、准确地履行法定义务。该企业看到市统计局态度坚决、毫不退让,先向如皋市*申请行政复议,再向如皋市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均被“维持”原处罚决定,后来在法定期限内将余下的1万元上缴了市财政。而在这两起统计行政诉讼案件中,丁建明作为本局委托代理人之一,积极到庭应诉,均以胜诉终结,维护了统计法律的尊严。
组织开展统计数据监审,查处违法案件不手软。2000年7月中旬,丁建明随南通市统计局领导赴镇江、常州市参观学习依法行政、依法治统计的先进经验,结合如皋实际,他及时提出了“以法威求权威,以作为树地位”的统计法制工作思路,同时制定了统计监审方案,将任务分解、下达到科室,分两条线开展检查。7月底的一天上午,天气十分炎热,他带领执法人员来到如皋市皮肤病防治所监审劳动工资统计数据,一直工作到晚上7点半才结束。该所法定代表人当日在《调查笔录》上签了字,并坦言:“我知道会有今天这么一天。在冒尖与违法之间,我选择了后者。”但当市统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该所八名麻风病人从8月17日开始,先后四次到市统计局静坐,施加压力,丁建明一方面向局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协同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另一方面,与卫生主管部门领导协调。该单位慑于统计法律威严,最终向市财政上缴了罚款。统计执法不是一条坦途,难就难在能不能冲破人情关系网。在查处工商银行如皋市支行、人寿保险公司如皋支公司等单位统计违法案件时,他不为熟人、关系人左右,毅然给予了警告和罚款处理。他宁肯铁面无私,在感情上“伤害”他们,也不能亵渎和侵犯神圣的统计法律。他十分注重严格以法定程序办事,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经得起被查处单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02年,如皋市统计局在对南通市统计局委托监审的该市某镇例行监审时,发现该镇统计基础工作很差,曾经责令整改的问题重又发生,导致数字严重失真,在局领导讨论如何处理这一案件时,丁建明极力主张向全市发出《通报》,并督促该镇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措施。
五年来,丁建明同志独立组织和参与组织统计数据专项检查、调查30余次,参与查处统计违法案件14起。事实证明,开展统计监审和执法检查,不仅进一步规范了基层统计行为,有效地提高了统计数据质量,更重要的是树立了统计法威。一些被处罚单位领导心悦诚服地说:“今后我们一定要按《统计法》办事,千万不能再随意地报报数据了。”还有的人深有感触地说:“《统计法》不是‘豆腐法’,我们不再去干违法的蠢事了。”
理性思考 --用手中的笔为加速我国法制化进程呐喊助威,不断探索医治统计失真这一顽疾的“良方”
这几年,丁建明同志不仅狠抓统计法制建设等工作,而且勤于思考,笔耕不辍,深入研究统计法制问题并上升到理性高度,写出了一篇篇充满真知灼见的文章,有的公开发表,有的在评比中获了奖。
2000年下半年,他在参观学习了常州、镇江市统计执法先进经验后有感而发,写出了调研文章《以法威求权威,以作为树地位》,发表在当年第10期《江苏统计》杂志上。去年,他的本科毕业论文涉及的也是统计法制建设问题,结合多年的基层工作实践,他撰写了近1万字的研究成果《统计数据局部失真的根源分析与矫治措施》,全文发表在西安财经学院与西安统计研究院联合主办的《统计与信息论坛》杂志2003年第5期上。该杂志在用稿通知中这样评价道:经有关专家审阅,认为该文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参考价值,它从实际工作出发,认真总结研究了统计数据局部失真的根源,提出了矫治的办法,内容丰富,反映了统计工作第一线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看来作者是经过了认真思考和总结的┅┅
作为一名来自基层的统计实际工作者,丁建明十分了解基层统计法制建设现状。去年,他特地跑到市新华书店购买了一卷278万字的《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进行研读,在深入研究我国《刑法》、《会计法》等法律以及国外统计法律的基础上,找准目前我国统计法律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统计立法的新思路、新措施。他建议尽快修改《统计法》:一是在我国《刑法》和《统计法》中增设相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二是必须加大对统计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的力度。2003年,丁建明经过深思熟虑,先后撰写了《必须设立提供虚假统计报告罪》和《完善我国统计立法的若干思考》两篇论文,前者发表于2003年第9期《江苏统计》杂志,后一篇发表于国家统计局《统计研究》杂志2003年第9期,该期杂志把它作为首篇编发,并在本期导读中作了重点推介。这篇论文还被国家统计局科研所录用,作者应邀赴西安出席了第九次全国中青年统计科学研讨会,在大会上宣读了论文。在第八届江苏省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中,该论文荣获二等奖,评委会认为:该论文观点新颖,在统计法律研究上有重要创新,符合我国国情,对于促进统计法制建设,加快我国统计工作的发展具有前瞻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在2003年12月纪念《统计法》颁布20周年活动中,丁建明撰写的《我与〈统计法〉结伴同行》发表于《中国信息报》2003年12月2日第5版;他真情记述的《难忘的一案》,发表于《江苏统计》杂志2003年第11期,获江苏省统计局有奖征文三等奖。
为了迎接我国统计法制建设更加美好的未来,他将与《统计法》一路同行,倾注一生不懈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