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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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6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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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4 06:20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即司法终审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
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
特别行政区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离的部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可以保留现行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行政机关包括以下几点:
1、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特别行政区*设司、局、厅、处、署等机构,特别行政区*的主要*由在特别行政区通常连续居住满15年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2、行政机关的职权,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制定并执行*,管理各项行政事务,办理**授权的对外事务,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委派*列席立法会,并代表行政机关发言。
行政机关对立法会负责:
1、行政机关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
2、定期向立法会会议作施政报告;
3、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4、征税和公共开支必须经立法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管理的事务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