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保险创新的认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6 22:49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07:10
我国在当今和未来的环境和背景下,要不要发挥保险职能与功能已不再需要争鸣,相反我们更应当反思和总结我国保险职能与功能过去与现在的实现情况及其效果,探索与创新我国在新时期更大程度实现和发挥保险的职能与功能等问题。为此,就我国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与创新的方向与路径,提出如下几点思考。
(一)培育和塑造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与创新的环境。保险的产生应环境发展而生,保险的发展更受制于环境。环境包括制度环境、*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以及人文环境等外部环境,也包括保险企业的内部环境。环境因素是保险存在与发展、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的胚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培育与塑造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的良好的环境,就是使得保险职能与功能的积极效应在社会上得到大力宣传,社会逐步加深对保险及其职能与功能的认识;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在经济上具有国际经济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同时符合与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遵循经济规律及其轨迹;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发挥能够得到*、法律、管理与民主等制度的支持与保证;在文化上保险职能与功能得到广泛的接受与认同。充分认识保险业存在的现实环境。跟踪环境的动态与变化;适应环境,抓住环境变迁的机遇,是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与创新的前提。在我国,首先需要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的企业内部环境的改善,以内炼应对外部的环境变化。
(二)选择保险职能与功能高效实现与创新的途径或路径。保险职能与功能的二重性已经揭示,保险职能与功能的社会属性必须为我所用。保险制度具有自身的特性与天然优势,同时它天生具有一定的弱点和局限,表现在:投保人可能遭遇的信用风险;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投保人的逆选择;保险存在的有限的承保能力;保险只能减轻随机事件诱发的并能用货币度量的损失;保险不能直接降低损失发生的可能性等实现保险职能与功能的一般途径,就是“驱利避害”,即发挥保险的有利作用,减少或杜绝保险的不利作用;发扬保险的积极功能,减少或杜绝保险的消极功能。我国应当注重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协调与平衡,同时有所侧重。当前,我国保险业应坚持和不动摇大力实现保险的经济损失补偿与给付的基本职能,扩大保险资金融通的功能,探索和增加社会管理功能的新的形式,尤其是资金融通与社会管理功能创新的新的突破口。
(三)正确把握和扩大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与创新的广度和深度。实现与创新保险职能与功能,需要考虑其实现的广度与深度,而广度与深度的问题必须依据和选择参照系或参照物。这就是说,新时期对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与创新,是以我国保险与保险业发展,抑或国外保险与保险业发展的过去与历史为参照,或者以我国保险与保险业发展,抑或国外保险与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为参照。我们认为,孤立考虑其一或有失偏颇的偏重,将难于把握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的度,相反,总结与继承国内外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的经验,传承其精华,立足国内外保险业发展的现实,洞察发展的契机与走势的综合平衡。目前,我国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面不够广泛,如保险提供的保障面不大,服务惠及的对象有限;保险作用的领域不够宽泛等。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的深度与增加值大有发展空间,如通过保险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所揭示的数据看,我国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还不够高;与金融业的其它行业相比较,保险应发挥的作用与实际发挥的作用尚有较大差距。在总体把握“度”的前提下,扩大我国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保险作用的广度与深度,是保险业壮大与发展的必由之路。
(四)积极鼓励与引导和适度监督我国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与创新。在我国,引导和鼓励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与创新,离不开国家*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如保险发挥社会管理功能,参与企业年金的运作,需要有关保险公司与企业在税收上的*配套。对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与创新的引导,保险监管部门地位十分重要且不可替代,它的作用犹如一根指挥棒,使得作为保险职能与功能实施载体的保险企业或公司,在实施保险职能与功能时,能够在保险监管部门及其*的指挥下,协同配合共奏美妙的保险职能与功能的最强音。另一方面,为力求减少保险职能与功能的不利实施或方向的偏差,国家和保险监管部门给予一定的监督与约束是绝对必要的,一是防止保险职能与功能的随意夸大与滥用,如非保险经济损失获得超额赔款;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基金投入禁止的领域。二是防止关系国计民生或人民需要的保险服务得不到应有的提供,压制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发挥,使其发挥的领域与力度十分有限,如简单片面追求安全性,将保险基金大量存放在银行;又如只发挥保险的负债营运与创造,而不顾保险的资产经营或资本运作,或者不考虑两者之间的匹配。
培育和发挥保险市场是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与创新效应的最终检验者的角色。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与创新,目的是让保险的作用有利于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和造福人民,其作用的效果需要接受市场的检验,市场是检验保险职能与功能发挥及其程度的重要尺度;由于保险市场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保险关系人、保险中介人及保险监管人等组成,所以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和效果,除保险监管人外,还受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中介人等市场主体的影响,如果忽视或不顾这些人的利益,可能使得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程度存在“漏出”现象。保险市场力量和市场主体的作用可以制约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因此,健全与完善保险市场机制,兼顾保险多方的利益,有利于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