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7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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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8 03:20
不作废的。
依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缴费年限中既有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又有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的个体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按下列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实施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
扩展资料: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目录、医用材料目录以及《办法》所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
2、参保人员住院医疗期间使用特殊医用材料的费用,按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植入人体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比例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186号)执行。
3、普通住院床位*医院30元/日,二级医院20元/日,一级医院及以下(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5元/日,在此基础上,肿瘤、妇产科病房床位上浮30%,结核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综合医院的结核病床、传染病床、骨牵引床、烧伤翻身床上浮50%。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8 03:20
这是不会作废的,可以进行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