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7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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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8 06:24
第二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金融服务等部门,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设金融业统一的征信平台,扩大信用信息采集的覆盖面和数据量,改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市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金融服务等部门,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健全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执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市工商、税务、*、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的合法经营活动。
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处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
信用服务机构对征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损害被征信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第二十六条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推进在企业融资、创业扶持以及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中使用信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