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49
我来回答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2 16:04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预算法对地方*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报请全国*或全国*常委会批准。新预算法规定,经*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扩展资料
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财政部门在学好用好新预算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培训外,其他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同时,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2、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预算管理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预算管理的水平差别也较大。
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债务管理、*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总之,加快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现代预算制度,增强新预算法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为依法理财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3、做好新预算法实施与深化财税改革的协调推进工作
这次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它认真总结并继承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改革以来,我国预算管理实践的经验,同时也明确了今后预算管理活动的方向,为深化预算制度改革预留了空间。
在贯彻实施新预算法的同时,我们要做好各项财税改革具体方案与新预算法的衔接工作,做好新预算法配套制度建设与财税改革具体方案的衔接工作,相互协调,同步推进,坚持用制度引领和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预算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2 16:05
新预算法的重大突破:
突破之一:更加完善了*预算体系,建立健全了透明预算制度。
突破之二:进一步改进了预算控制方式,建立了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突破之三:规范了地方*债务管理,严格控制了*债务风险。
新预算法从五个方面作出*性规定
一是*主体,经*批准的省级*可以举借债务;
二是*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是*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常委会批准;
四是*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突破之四:进一步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有效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突破之五:进一步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有效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突破之六:继续坚持厉行节约,更加硬化了预算支出约束。
突破之七:更加注重了绩效管理,进一步强化了支出责任
新预算法中明确要求加强绩效评价与管理,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我国公共财政预算收支中的绩效管理要求,史无前例。
绩效评价将对财政支出的评价从传统的效率评价延伸到结果评价。将“做正确的事”放在首位。效率评价注重目标的执行,追求成本最小化或者产出的最大化,关注如何“正确的做事”。
新预算法中5条六点提到“绩效”
第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第四十九条:“*报告要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第五十七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扩展资料: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新预算法无疑是财政工作实现“善治”的一部“良法”。对各级财政部门来说,用好新预算法这一良法利器,推进财政管理善治有为,应处理好五种关系。
转变治理理念,处理好五种关系,是贯彻落实新预算法的内在要求
一是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也提出,要改进分配方式,减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
这些都为正确处理*与市场关系提出了明确要求。财政在处理*和市场关系中,应重点把握好两点:
一方面,进一步划清*和市场边界。市场能够有效*的领域,财政就不应过多干预;生态治理、公共服务等市场难以有效*的领域,财政就应该管起来。
另一方面,善于运用市场思维和市场方式解决问题。比如,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区管理、城市卫生等公共服务,应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进行。
二是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新预算法对实行中期财政规划和规范地方财政债务管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这些都是着眼长远的重大举措,今后工作当中应当认真把握。在制定*、安排重大事项时,应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把需要和可能更好地结合起来,既要确保当期保障有力,又要保证长期可持续。
特别是在举债时,一定要强化底线思维,既要考虑借得来,又要考虑还得上,切实防范风险发生。
三是处理好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深化财税改革全国一盘棋,一条重要原则就是要发挥*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既要保障*宏观*、实施重大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区域发展的能力,又要切实保护地方利益,调动和发挥地方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这就要求各级各部门增强大局意识,正确对待利益关系调整,既要考虑维护好自身利益,更要考虑改革发展大局需要。在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上,各级都应在确保国家政令统一、促进区域协调、维护市场统一的前提下,将本级事务承担起来。
同时,制定出台相关*时,既要考虑与上级*的配套衔接,又要考虑下级能够执行。
四是处理好内外之间的关系。新预算法对规范*行为提出了要求,并在强化外部监督上制定了硬性规定。
比如*预决算公开、*依法审查、公众有序参与等。这就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首先把内部搞规范。俗话讲,打扫好屋子,才能开门迎客。只有内部管理科学规范,才能更好地接受外部监督。比如,“三公”经费公开问题,过去有些部门不愿公开,实际是经费使用管理不规范,不敢公开。
应主动配合接受*监督,积极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确保*审查权、公众参与权和知情权得到更好保障。比如,预算报告审议之前,就要严格按照新预算法要求,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以更好地形成共识。
五是处理好干事创业和依法理财的关系。近些年来,各级各部门干事创业热情高涨,抓项目、上项目,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这其中也难免出现了一些临时动议、凭经验上项目的情况,有时先干事再找钱、先上车后买票。
虽然有抢抓机遇的理由,但往往由于谋划期短,决策科学性欠缺,项目效果难以保证。随着新预算法的出台,这种做法就行不通了。今后都要按程序办事,不能没列预算就支出,也不能在预算执行中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否则就是违法。
这要求各级各部门在拍板决策上,既要讲效率,更要讲程序,同时还要充分考虑自身财力状况和收支均衡,做到量力而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算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2 16:05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预算法对地方*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报请全国*或全国*常委会批准。新预算法规定,经*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财政部门在学好用好新预算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培训外,其他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同时,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2、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预算管理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预算管理的水平差别也较大。
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债务管理、*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国家预算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2 16:06
(一)全口径预算体系:“横与纵”
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四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十三条),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
全口径预算体系,从横向上来讲,即预算的组成,是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四本预算”;从纵向上来讲,就是每一级*一级预算,预算层级包括*、省、市、县、乡的“五级预算”。
1、预算组成:四本预算。
总结近年来的预算实践经验,新预算法确立了一般公共预算、*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组成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并对四本预算分别作了细化规定。
一是四本预算的功能定位。一般公共预算,即常说的公共预算,是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这也就是原来预算法所规范的狭义上的公共预算。为充分界定四本预算的定位与分工,明确预算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新明确了四本预算各自的功能定位,从而形成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全口径预算体系。
二是四本预算的编制原则。与各自预算的内容相适应,四本预算的编制原则也有所区别。其中,*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着眼于结余资金的保值增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性。
三是四本预算的相互关系。在预算之间的关系上,四本预算之间保持独立完整并统筹协调,而*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也就是说预算之间的衔接,只能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这三本新加入预算管理的预算案,与原来的公共预算一起,“有分有合”,形成了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
2、预算层级:五级预算。
按照一级*一级预算的原则,新预算法明确了*、省、市、县、乡五级*五级预算的预算体系,将乡级预算也纳入法定的预算范围。因为乡镇*是一级政权组织,其履行职责需要财力保障,而乡级*的一项职权就是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预算的执行。而对于一些地方由县级*代编乡镇预算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乡级*审查和批准。
(二)财政管理*:“进与退”
财政管理*是规范各级*支出责任和财力分配关系的制度,是国家财政的基本制度,与*预算有着紧密的联系,也是预算收入和支出管理的基础。只有明晰*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和地方收入划分,实现上下级*的财力余缺的有效调节,才能实现财政预算制度的有效运转。
从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至今已经二十年,分税制财政*的建立和完善,对调动*和地方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平稳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占比上升的同时,地方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却日益增加,*不得不通过大量转移支付项目对地方给予补助,地方财政支出对财政转移支付的依赖度上升。
2013年,*公共财政收入60198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6.6%,同期的*本级财政支出20471亿元,仅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4.6%,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48019亿元,是*本级支出的2倍多。加上营改增的不断推进,作为地方唯一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逐步纳入到*这一*地方共享税框架之内,地方税收入划分更趋弱势,日益影响到各级地方财政的独立正常运转。
由于各方面对财政管理*改革方向和具体规范内容的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难以就*间财权和事权划分、收入划分等核心内容达成共识,新预算法没有对分税制财政管理*进行细化规定,而是沿用了原预算法的原则性规定,并将规范重点转向共识较多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法律上确立了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规范。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条件下平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专项转移支付主要解决外部性、*地方共同之处责任以及实现特定目标等。近年来,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快速增长,2013年*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42973亿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24363亿元,占56.7%;专项转移支付18610亿元,占43.3%。
当前,财政转移支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模过大、项目繁杂、配套过多、资金下达不及时等问题。为此,新预算法从三个方面对规范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明确了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即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二是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要求设立要有法律依据、运行要有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资金配套要有严格*。三是规范了转移支付的预算,要求编制要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下达时间要符合规定的时限等。
这样规定,既适应了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发展的要求,也体现了当前整合规范转移支付项目的现实需要。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法治化,对当前正在推进的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分配力度,提高基层*财力保障能力等各项财税改革也将发挥有效地推动作用。
(三)预算的公开透明:“粗与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是最好的监督。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财政预决算等*财务资料都属于保密内容,直到2005年之前,全国*开会期间,代表们审议的预算草案都要求严格保密并在会后收回。直到2010年,*有关部门首次对外公开部门预算。在此背景下,原预算法在预算公开方面的规定也是一片空白,没有对预算公开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预算公开的呼声日高,对“晒*账本”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和强烈的诉求。新预算法在总结近些年来预算公开实践的基础上,从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解释说明以及法律责任等对预算公开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细化规定。
一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内容,既包括预算,也包括预算调整和决算,既包括本级*预算,也包括部门预算。二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限,要求本级*和部门的预算、决算分别在批准或批复后20天内公开。三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主体,其中本级*预算由财政部门公开,部门预算由各自部门公开。
总之,从预算公开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新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公开,不只是预算草案的公开,而是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整个财政运行过程的公开;不只是*层面的公开,而是各级*及组成部门全方位的公开。通过全过程、全方位的预算公开,把*预算的钱袋子晒到了阳光之下,把预算的“黑箱”变成了“透明箱”。
(四)地方*举债之门:“开与关”
地方*债务问题如何规范,是预算法修改中广泛关注的问题,每一次修改也都触动着各方面的神经。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地方*债券一度风行,许多地方*为筹集资金修路建桥。为防范地方*过度举债,1994年制定预算法时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另有规定外,地方*不得发行地方*债券” (第28条),堵上了地方*发债的道路。但不少地方*在发展中面临资金缺口,在土地出让金等收入之外,也开始寻求各种形式的债务性融资。
特别是2008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以地方融资平台等方式积累的地方*性债务的规模急剧扩大,所形成的风险日益凸显。根据审计署对全国*、省、市、县、乡五级*债务情况的全面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债务总额约30.28万亿元,其中地方*债务余额17.89万亿元,包括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9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7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4.34万亿元,地方*债务较前两年大幅增长。
虽然总体上看,地方*性债务的各项风险指标处于国际通行的控制标准范围内,风险总体可控,但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特别不少地方*债务率超过100%,债务余额超过当地综合财力,甚至出现债务逾期等问题,需要加快予以规范和逐步化解。
与此同时,地方*债券发行工作也在逐步推进。在总结1998-2004年间***代地方*举债并转贷地方的经验基础上,2009年,*首次批准发行地方*债券2000亿元,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列入省级预算管理。2011年起,财政部开始推动地方*自行发债。2014年5月21日,经*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等10省市试点地方*债券自发自还。地方*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举借债务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综合考虑地方发展需要、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防范化解等多方面因素,新预算法确立了堵疏结合的原则,即在为地方*举债“开正门”的同时,也设置了若干安全阀来“堵偏门”,从六个方面确立了地方*举债的基本规则。
一是举债主体,规定只能是经*批准的省级*;二是用债方向,要求只能是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债务规模,实行债券发行限额管理,不能超额发行。四是还债能力,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五是管理机制,规定了有关的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等。六是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违规举借债务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把地方*在举借债务开闸的同时,为*举债的风险能够控制在合理区间套上了法律的“紧箍咒”。
(五)国库管理权之争:“经与代”
2001年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逐渐形成了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国库管理制度,推动了预算资金支付的透明、安全和高效。目前,全国已有55万多个预算单位实现了国库集中支付,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为此,新预算法第61条正式确立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明确*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但是关于国库管理的具体方式上,围绕人民银行在国库上的职责定位,虽然只是经理还是代理的一字之差,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各执一词,从一审争论到四审,也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综合各方面意见,新预算法仍然维持了国库经理制的规定,这为国库经理与代理之争画上了一个句号。为什么这么改呢?主要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监督、维护预算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即使在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情况下,也不能削弱央行国库作为第三方的监督制约作用,有必要赋予央行对国库支出业务进行必要审核的权限。因此,新预算法继续维持了原法规定的经理的表述,继续明确央行经理*国库的法律条款,有利于央行依法履行经理国库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新预算法还对财政专户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专户是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特定资金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核算管理的资金类型,财政专户主要包括四类: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如粮食风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外国*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财政专户等。
由于实践中*及有关部门、省级*及其财政部门都有权审批财政专户,甚至一些市县也越权开设财政专户,导致财政专户数量众多,大量财政资金以各种形式存在商业银行,脱离国库的有效监督,滋生了“小金库”等*问题。社会上要求取消财政专户的声音很大,但考虑到不少财政专户(如社会保险基金账户、非税收入专户)有其现实必要性,新预算法给财政专户的设立留下了空间,并对财政专户的条文从批准设立、专款专用等方面进行了多次从严的修改完善,规定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才可以设立财政专户,并明确要求财政专户收入也要纳入国库管理,这样对财政专户作了最严格的*,也为健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六)法定性支出:“存与废”
法定性支出是指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预算中必须安排的预算支出项目。目前,主要集中在教育、科技、农业等7个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了相关预算支出不低于一定比例或增长幅度。此外,其他一些法规文件也对文化、社保、医疗等领域作出了预算安排的规定。
法定支出的积极作用,是体现了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加快发展的预算支持。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固化预算支出结构、分割和肢解预算的完整性、削弱财政宏观*能力等问题。同时,相关法律对于财政预算安排的规定,也影响到预算法的法律效力。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审查和执行中涉及法定支出的规定,同时强调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中,国家确定的各项重点支出,应当在统筹兼顾的原则下,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予以优先安排。同时,还规定了在各级*审查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时也明确将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七)*预算审查监督:“实与虚”
从国外经验看,审查预算是议会的最重要的职责,议会通过对预算的控制实现对*行为的有效监督。在预算法修改的整个过程中,对于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真正实现通过预算对*行为的控制与监督,各方面有着强烈的呼声。
新预算法在总结近年来各级*预算审查监督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对*如何有效行使预算审查监督权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一是规定预算草案的细化要求。针对实践中预算过粗、“看不清、弄不懂”等问题,新预算法规定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分别反映预算的支出方向和具体支出用途,按保障功能分类编列到项(类、款、项*),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类、款两级),通过二者结合,全面反映预算支出的全貌。同时,对转移支付支出的编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完善预算的初步审查制度。实践中预算审查专业性强,而*会期有限,针对这一问题,新预算法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制度,明确初步审查的范围包括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方案,审查机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县级*常委会进行,规定了审查的时限要求等内容。
三是明确了预算审查的重点审查内容、预算调整审查的有关程序以及预算执行监督的有关规定。
新预算法为深化改革留有空间
新预算法的起草和审议,正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全面部署,特别是今年6月*又专门制定了财税*改革总体方案。新预算法在落实*有关规定精神的同时,对财政预算改革的顶层设计作了一些衔接性规定,为下一步改革留有法律空间。
一、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拓展”,以解决现在预算执行中片面追求预算平衡带来的“顺周期”问题:经济放缓时,税务部门为完成税收任务而造成征收过头税,不利于经济回升;经济过热时,收入任务易于完成而出现“应收不收”,反而助长过热。
新预算法规定了预算审查重点从收支平衡、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转变的内容,同时将收入预算由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明确各级*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这样规定,为年度预算控制方式的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迎来*预算管理制度的深刻变革。
二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根据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要求,新预算法第十二条作出了各级*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原则性规定。同时,新预算法确立了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法律地位,通过基金的调入和调出来调剂预算执行中由于短收、超收导致的预算资金的余缺。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实现保障财政*的可持续性和前瞻性,也为未来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多年滚动预算提供了依据。
三是编制*综合财务报告。根据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的*财务报告制度”的要求,新预算法在附则中对各级*提出了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综合财务报告的明确要求。*财务报告作为,全面反映*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反映*财务情况的存量“家底”,将和预算报告相互协调,共同反映*履行各项职能和资金绩效的情况。新预算法的原则性规定为未来各级*全面建立*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