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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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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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3 15:55
最高人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04-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告
《最高人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人民*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向人民*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应予受理: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或者出资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直接向人民*申请重整的规定;
(三)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于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直接向人民*申请重整的规定;
(四)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和解。
第二条 清算组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未通知或者答复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从企业破产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在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未通知或者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三条 已经成立清算组的,企业破产法施行后,人民*可以指定该清算组为管理人。
尚未成立清算组的,人民*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时指定管理人。
第四条 债权人主张对债权债务抵销的,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已经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抵销的除外。
第五条 对于尚未清偿的破产费用,应当按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区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清偿。
第六条 人民*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债权利息;已经宣告破产的,依据企业破产法施行前的法律规定确认债权利息。
第七条 债权人已经向人民*申报债权的,由人民*将相关申报材料移交给管理人;尚未申报的,债权人应当直接向管理人申报。
第八条 债权人未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人民*申报债权的,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补充申报。
第九条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但人民*对异议债权已经作出裁决的除外。
债权人就争议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应当告知该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
第十条 债务人的职工就清单记载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但人民*对异议债权已经作出裁决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以外的事项享有表决权。但该债权人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已经表决的事项主张行使表决权,或者以其未行使表决权为由请求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向人民*请求撤销该决议,裁定尚未作出的,人民*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裁定。
第十三条 债权人对于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不服,已经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依据申诉程序继续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提起申诉的,人民*应当告知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复议。
债权人对于人民*作出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裁定或者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裁定不服,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申请复议的,人民*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裁定有异议,已经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依据申诉程序继续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提起申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的职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破产人所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人民*审理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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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3 15:56
书名:最高人民*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作者:奚晓明主编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5-1
定价:56元
书号:978-7-80217-4818
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制度是我国一项全新的制度。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中介机构中的个人可以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担任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2条的授权,最高人民*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个司法解释,对破产管理人的产生办法、工作流程和报酬标准以及新旧破产法在审判适用中如何衔接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上述司法解释也将于6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人民*正确理解和适用新《企业破产法》和上述三个司法解释,并建立破产案件管理人制度,由奚晓明主编、最高*民二庭编写了本书,对上述三个司法解释逐条进行了释义,包括规定的背景介绍、起草过程中主要争议的问题的说明、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本书对法官及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破产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工商、税务机关等具有重要参考和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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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3 15: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告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11〕22号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应当受理。
第六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 人民*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第八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出破产申请。 上一级人民*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审理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