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9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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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2:14
购买金税盘取得的*专用发 票需要认证,不作为*进项抵扣凭证,可以不认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税额有关*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一、*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专用发 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非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 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专用发 票不作为*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