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可以增加退款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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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3:49
不可以。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不是调解协议,仅用于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变更情况及与之相关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不能随意添加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无关的内容。如需对其他内容进行约定,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调解协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3:50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若符合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向用人单位主张合法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