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哪些情形时,监管部门应书面报告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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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9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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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4 18:54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当地*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一)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二)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三)出现第二十三条情形但按该条最后一款规定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
(四)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发现本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上述情形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时,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