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9 16:1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6:44
法律分析:该法典与学生有关的案例:李某九岁,按当时法律规定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二零一五年某月某日下午午读期间,李某在教室里用饮料瓶装水后喷洒到同学钱某身上,该同学将此事告诉了班主任宋某。宋某对李某和钱某都进行批评教育后继续上课。之后在做眼保健操的时候,李某又将水喷到同学杨某的脸上,杨某将此事告诉了正在批作业的宋某。宋某便将李某叫至讲台进行批评,并给李某的家长打电话。李某情绪激动,要求老师不要打电话,电话未打通。宋某就此继续批改作业,并让李某站在讲台旁边反省。后下课活动,包括李某在内的部分同学去上卫生间。期间,李某从学校教学楼二楼过道未加设防护栏的窗口跳下导致摔伤,构成八级伤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