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9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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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15:20
商标使用不当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自行改变注册人名字、地址等事项的情形;
2、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情形;
3、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情形;
4、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南京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