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9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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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3:50
你好,逍遥-609的回答是正确的。他也解释的很好,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就在这句话——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则全体既遂。
甲属于自首,原地等候*可理解为“正在投案途中”——参见逍遥-609给出的司法解释,因为此时甲已有投案准备,并且回到原地,等待*到来,此时是处于自动投案的过程中。
至于说是中止,显然那位网友不太了解中止的特征,中止具有三个特征: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性——犯罪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有效性——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显然,甲乙为共同犯罪,而甲的行为未能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即抢劫结果的发生,缺乏有效性,因此是不能成立中止的。
更不是预备,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第一句话可以视为甲乙二人的犯罪预备(勾结犯罪同行、寻找共犯人、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是犯罪的准备行为),从第二句开始就进入了犯罪的实施阶段,直到既遂(抢劫完成),甲自始至终参与,因此不能是犯罪预备。
关于甲的量刑:1,甲在犯罪中的作用较小,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3:51
甲属于既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因乙把丙*并抢走了财物,这里成立既遂,后被群众抓获,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甲没有阻止抢劫既遂的发后,不成立中止,更不能是预备了!
甲的行为属于自首,法律依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3:51
1、应该属于中止。
因为他并没有真正达到抢劫的目的,所以不能算作既遂;然后他已经向被害人奔去,说明犯罪没有停止在预备阶段,即不能算作预备;
再者,他放弃实施抢劫的原因是内心的恐惧,属于自身的心理原因而不是他不能控制的客观原因,根据中止的定义看应该是犯罪中止。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啊。。。追问那一楼的又说是属于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