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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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03:55
法律分析: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我市核发的有效居住证,且最近连续24个月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驻深部队(含武装*部队)现役军人;
4、持有效身份证明,按本市*机关规定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且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者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者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但下列情形不视为名下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
1、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被盗抢,按本细则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已失去就此车申请其他指标资格的。
2、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2017年12月31日之前被*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标注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法律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取得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的条件、情形,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小汽车后,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单位或个人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