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唐明律中的“六赃”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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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0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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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9:55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一是“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凡官吏受财枉法,赃满15匹处绞。
二是“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无枉法裁判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即使不枉法,赃满30匹也处仅次于死刑的加役流。这种俗话说的“拿人钱财不为人消灾”的行为,被世人讽刺为“连*道德都不讲了”。而针对此类**现象,现时立法中确有不周尽之处。
此外,《唐律》职制篇还规定有“事后受财”即“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此类规范对时下*贪污行为中的“权力期权化”的防范,当是不无借鉴意义的。
三是“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甚至规定,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谋利;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刑。唐律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如监守自盗的比一般盗罪加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
四是“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唐律》贼盗篇规定强盗罪处罚更严,虽不得财,也要处徒刑2年。持凶器得财者一尺徒3年,10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
五是“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唐律》贼盗篇对一般窃盗罪也严格规定,不得财者笞五十,得财者至50匹处加役流刑。
六是“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唐律》杂律篇规定,官吏因事接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坐赃”,同时禁止监临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物,违者以坐赃论处。
六赃的分类与诸多具体惩罚收受贿赂行为的规定,特别是对*集体受贿行为的分别论处、对行贿人的处罚、对介绍行贿人的严惩等规范,至今仍不失其借鉴意义。这些规范和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立法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9:55
唐六赃与明六赃
“六赃”为惩治官吏贪赃枉法方面的罪名,在唐朝和明朝都有规定。唐六赃与明六赃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具体为:
1.共同点:唐六赃与明六赃都是用于惩罚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且主要是针对贪赃官吏的行为而设,并且都规定了较重的量刑,目的在于严惩贪官污吏。
2.不同点:
(1)唐六赃规定在《职制律》中,而明六赃则绘成图标于律首,显示了明朝对贪赃污吏比唐朝更为重视。
(2)惩罚的行为不完全一样。唐六赃用以惩罚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后四种主要用于惩罚贪赃官吏);
明六赃用以惩罚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监守盗及坐赃(后四种主要用于惩罚贪赃官吏)。
(3)在量刑上明六赃的量刑比唐六赃重。例如,对于*受财枉法,明律规定1贯以
下杖70,80贯就处绞刑;而唐律则定为15匹处绞。
(4)唐六赃与明六赃的上述区别,反映了唐律和明律立法思想的不同。唐律为“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因此用刑较为宽平;而明律则重典治国,强化*统治,因此也就重典惩贪、严法治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