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0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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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9:54
指主管官不是因公事而受下属吏民的财物。唐律“受所监临财物”条规定,赃一尺笞四十;每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每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与财人比照受财人减五等处罚,至多杖一百。官吏主动索取财物的,加一等处刑;如果是用威力索取财物的,依照“受财枉法”论罪。
《唐律》职制篇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甚至规定,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谋利;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刑。唐律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如监守自盗的比一般盗罪加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